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已经确认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但是拒不执行,那么权利人可以要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等行为。
根据规定,被执行人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内规定的时间履行该履行的义务的时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除了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时,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消费。
当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实行限高措施的时候,要看被执行人是不是消极履行,有没有规避执行或者暴力抗拒的行为。还要看被执行人是否真的具有偿还能力。
当企业因为失信行为成为被执行人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实际控制人都会一并被限制。但如果这些人不具备偿还能力,却还能如实申报财产,积极配合执行,就可以不被限制消费。另外,被限制的应该是逃避执行的真正负责人,对于名义上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对公司经营无实际影响的人,不应该“一刀切”的限制消费。
①被执行人可以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过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强制执行,可以缓冲执行的。
②被执行人因为生活活动经营必需而进行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
③以个人财产因私消费的。应当解除的情形是: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①名义法定代表人等与被执行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可提供与其他单位的劳动合同、工牌、工资流水、社保记录、上下班打卡记录等。
②向法院指出真正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等,可提供与此相关的会议纪要、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由隐形人审批或代表签字的重要交易文件。
③委派法定代表人作为一项风险投资后的控制措施,系投资圈的惯例,可以提交体现该惯例的投资协议。
如果有证据能证明被限制消费的主体知识名义法定代表人且并无规避执行的情形,应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失信行为不是不可逆的,如果你也遇到相同的问题,不要逃避,勇敢面对,遇到问题的朋友可以私信留言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