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出借身份贷款可获利馅饼还是陷阱)

来来来,发馅饼啦,这馅饼又大又甜。只需出借你的身份证贷款10万元给我,本息我还,你不用做任何事情,可不劳而获赚3000元。

贷款(出借身份贷款可获利馅饼还是陷阱)

路人:什么!贷款10万元,才得3000元,这怎么可能是馅饼,一看就是陷阱,我才不信。

没想到吧,竟然真的有人被这样虚幻的馅饼所诱惑,从而掉入陷阱。 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湖南临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某金融借款合同,被告被陌生人诱惑而贷款。

2020年3月9日,谭某经介绍认识绰号为“王老吉”的人,“王老吉”向谭某许诺,只要用谭某的身份证去银行贷款10万元出来给他,谭某不用向银行归还本息,就可得3000元。谭某觉得自己不用劳动就可得3000元,答应了“王老吉”。当天,在“王老吉”的陪同下,谭某拿自己的身份证到银行,履行了贷款手续后,办理了一张便民卡贷款10万,贷款期限一年,每月还息,到期还本。当天银行发放贷款。谭某一拿到卡就将交给了“王老吉”,密码也是由“王老吉”设置。接着“王老吉”给付了谭某3000元。“王老吉”将卡给了宋某,宋某每月还息至2021年2月,再未归还过利息。因未按约还款,2021年11月,谭某向银行承诺还款并签订了还款计划。谭某无力还款,找到了宋某,宋某给了谭某2万元,谭某自用了1.5万元,向银行偿还本金5000元。后谭某未追回剩余贷款,也无力向银行偿还贷款,遂银行将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谭某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谭某是以自己的身份向银行贷款,相关的贷款材料,均系谭某自己签字,不存在他人胁迫的情形,案涉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谭某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谭某辩称其受到他人利诱才去贷款,自己并没有用贷款,银行卡也在他人手上。谭某的意见不属法定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银行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被告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出借身份信息申请银行账户给他人贷款,进而一脚踏空,掉入陷阱。出借银行账户可能引发民事责任,如本案中的借用人不还贷款,最终作为出借人的被告承担还款责任。出借银行账户还可能引发刑事责任,账户借用人如果将账户用于洗钱或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作为出借人,也会受到牵连,稍有不慎还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每个人都应妥善行使自己的银行账户。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妄想不劳而获,终成空。

【来源:临武县法院网_图片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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