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债容易还债难,债权人还在为借款难收发愁?做好这些就不难了

发放贷款获得利息收入,是银行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当然,其它主体也会发生互相之间的借贷关系,比如小贷公司和自然人借款等,道理都是相通的。所以,贷款发放出去能否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收回,就至关重要了。然而,理想是丰满的,现实是骨感的,个中滋味,经历过的不用多说,没有经历过的,说了也不明白。为什么贷款回收难呢,是因为这些还没想明白,或者没有做到!

借债容易还债难,债权人还在为借款难收发愁?做好这些就不难了

信贷风险防范体系框架

第一个问题:为什么不还贷款?

无论借款人是什么情况,不还贷款的原因无外乎两种:

一是还款能力,就是没钱还贷款,这种情况真的不好办,即使起诉到法院,胜诉了也不好执行。

二是还款意愿。就是愿意不愿意还贷款的问题。还款意愿不强,就会有钱也赖,甚至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以恶意逃避债务。如果还款意愿较强,就会主动还款,即使没钱,也会想办法筹钱还款,或者积极协商还款事宜。还款意愿不是一成不变的,还款意愿还可以改变还款能力。

第二个问题:为什么打官司?

贷款或借款到期了,如何回收?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非诉清收,就是我们自行讨账。本人也参与过帮助银行等清收贷款,见识过清收人员的现场表现,大部分是比较直白的:“还款!还款!还款!”,借款人说:“不还,不还,不还”。清收人员就没招了,清收技巧技能急等待提高!然后清收人员给领导汇报后,就直接起诉到法院或申请仲裁了。

二是诉讼清收,就是借助司法部门介入清收。这种方式威力较大,效果总体来说是好的,但也会遇到败诉或执行难等问题。

这两种清收方式如何选择,要看具体情况,择优而行,总的原则是“两条腿走路”,并不苛求非得优先适用哪一种方式。但不管是哪种清收方式,提升借款人的还款意愿是最重要的,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各种惩戒措施,也是在提高被执行人的被动还款意愿。

第三个问题:能不能打赢官司?

如果直接打不赢官司,那么也就Gameover了!虽然债务并没有消灭,还可以自行清收,但要是能自行清收,还用来打官司吗?!哪些因素会导致债权人败诉呢?

一是合同是否有效?包括主体是否适格,有无冒名借款;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担保合同是否有效等。

二是合同约定和证据是否充分?发生纠纷时,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就是最基础最重要的证据,约定是否全面充分至关重要。还有履行合同的各项证据,能否证明己方守约、对方违约以及诉讼时效中断?这就决定了法院能否采信这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是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是否超过?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几年?从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施行后就已经是三年了,《民法典》仍然规定为三年。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和延长。实践中用得最多的是中断,当然要有证据证明哟。同理,担保也是有期间规定的,超过约定或法定的期间,担保人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了。

第四个问题:打赢了官司一定能拿到钱吗?

答案是一定不一定!打赢了官司没法执行的案件多的是,俗称“法律白条”。什么原因导致的呢?

一是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被执行?这项工作分贷前和贷后两个阶段。如果贷前就没有财产,那为何要贷款给他呢?如果贷后出现借款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行为,就说明贷后管理不到位啊。还有有财产也不一定能被执行,关键看能否流通和被拍卖变卖。否则,就会被迫“自愿”接受以物抵债。

二是担保权是否与其他权利冲突?最典型的是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比如租赁权、船舶航空器的优先权、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等,还有《民法典》最新规定的抵押物购置价款的超级优先权,诉讼程序上的优先置权等等,说多了都是泪啊!

三是是否行使合同权利?《民法典》规定了几种合同权利,包括抵销权、撤销权、代位权等,那就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武器”啊,关键看会不会用了!

借债容易还债难,债权人还在为借款难收发愁?做好这些就不难了

以上这些问题想明白了,而且做到了,回收借款还难吗?本文暂不对每项问题做详细解读,还有哪些问题风险需要防范,还有哪些更好的清收措施,欢迎补充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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