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滚利法院怎么判(利滚利法院支持吗)

所谓“利滚利”,就是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重新出具债权凭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不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并且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总结一下,原借款利息约定得低,不高于LPR四倍的,可以利滚利,把前期利息写入新的借据中算作借款本金。但新的借据借款期间的利息,加上前期借款期间的本金加利息,不能超过以原借款为本金,按照LPR4倍计算的借款期间的利息~超出部分的利滚利,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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