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王浩为追讨30万借款,在武当路停车场强行进入债务人雷明辉驾驶的宝马车内并将车辆扣走。雷明辉无奈之下到派出所报警求助,派出所民警却以“公安机关不插手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受理此案。
派出所的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是指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本身。为讨债,债权人强行扣留债务人车辆,这不是经济纠纷本身,而是由经济纠纷衍生出来的一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明文规定,非法拦截、强登、偷开他人车辆的,要处以罚款或拘留。而且《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规定因为债务纠纷引起的扣车行为,一般不认为是寻衅滋事,但是经过批评制止或处罚后,仍不退还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本案中,派出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于典型的不作为行为。当事人雷明辉该怎么办,欢迎来评论区支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债权人追计债权时,强行扣押债务人车辆,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债权人无权私自扣押他人车辆,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