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底,在上海工作的许先生看中了浙江省嘉兴市嘉善的一套别墅,于是向某银行贷款三百多万购房。他左盼右盼,却等来了楼盘烂尾的消息,一时间房子住不了,还有银行的贷款追着要还,这让许先生难以接受,考虑再三,他决定与银行打官司。
2022年2月初,浙江嘉兴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购房者许先生的经济纠纷进行审判。那么审判结果如何呢?许先生能从巨大的还贷压力下脱身吗?
许先生买的这套别墅位于嘉善,嘉善属于浙江省嘉兴市,与上海邻近,环境良好,经济繁荣,被誉为“上海后花园”。有消息说嘉善未来可能会划入上海,吸引了很多人前来购房,其中也包括在上海工作的许先生。
许先生交了首付后,向银行按揭贷款392万元,之后便按部就班地还款,等待开发商交房。一切都正常进行着,到了第三年,开发商却说由于资金链断裂,只能延期交房。业主们只能压住内心不满,等待开发商周转资金,但半年后,却等来了楼盘烂尾的消息。
2018年底,开发商向法院提交了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因为该小区在建房屋不符合交房标准,只能解除业主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子没建好,还得按期还银行贷款,许先生算是花钱买了一屁股债,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虽然银行把钱给了开发商,但购房者是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办理的贷款,中间发生了什么意外,和银行是没有关系的,银行也只会找购房者催还贷款。
从法律的层面讲,购房者贷款买房,分别签署了与开发商的《购房合同》和与银行的《贷款合同》。这两份合同针对的是不同的事情,一个是房,一个是钱,它们相互独立,所以开发商破产导致楼盘烂尾,与银行没有关系。
从《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来说,如果遇到像许先生这种情况,只能由购房者向开发商追回房款,再向银行还款,如果开发商不予退款,购房者只能与开发商打官司了。从始至终,都与银行没有关系。
这种解释似乎很有道理,很多像许先生一样的购房者了解到相关法律后,也只能认命,继续按期向银行还款。因为如果不还,银行根据合同内容,是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甚至进行起诉,而法院判决后,如果贷款者仍不偿还,银行也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列入失信名单,如果贷款人不配合,则很有可能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正是在这样的压力下,很多购房者在拿不到房的情况下,老老实实地还着银行的贷款,许先生起初也认为这是不可逆转的事实,每个月都按时还贷,但后来每次到期还贷时,都越想越生气,明明是开发商破产违约了,自己房子没收到,还要按时还银行钱。
后来,许先生按耐不住内心的憋闷,去咨询了律师,但已经有了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也只能说必须还。
许先生很不服气,开发商破产没有钱退还房款,可是自己也没有钱来还贷啊。考虑再三后,2019年底,他不再向银行定期还贷。
银行没有收到还款,便打电话向许先生催款,许先生却一口回绝了,说自己是受害者,没有理由还款。
银行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无奈之下,只能拿出当初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表示银行有权利向借款人催款。
许先生却是才发现这个这个条款,当初签合同根本没有注意到,一时间差点乱了分寸,反应过来后,他说银行没有提醒这一重要条款,一口咬定这是霸王条款,依旧坚持拒还贷款。
银行无法,只得走法律程序,2020年底,许先生收到了嘉善县人民法院的传票,法院认定了许先生与银行之间签订合约的合法性,要求他继续偿还贷款。
2021年,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要求许先生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加上未按时还贷的罚息,共计220余万元。
这对许先生来说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本以为自己有理,没想到还要一次性给银行220余万元。许先生一下子就急了,立即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22年1月,针对许先生与银行的经济纠纷案开庭了,这次法院却判决许先生无需向银行偿还220余万元贷款本息,这一结果合了许先生的心意,却遭到了银行的不满,也震惊了所有人。
原来,二审法院否决了一审法院认定的许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二审法院认为,这一约定将责任刻意推到许先生身上,是银行单方面拟订的格式条款,并且与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相违背,不具有法律效力。
原来在200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已经对许先生这种情况做出了解释,开发商应负有返还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责任,并应把购房款的本息还给许先生。
依照此条法律,嘉兴中院二审判决应由开发商承担返还银行贷款本息责任。最后,银行向开发商申请破产清算债权,取得应得利益。
许先生总算是从这场经济纠纷中脱了身,他的维权也给了很多像他一样的受害者一些启示。我们不仅要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坚定站出来鸣不平,更要在签署合同时认真查看每一条约定,避免被蒙蔽,最终有怨无处诉。愿每个人都能在法律的庇护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