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文章《全国首例!买房烂尾后拒绝还贷后遭银行起诉,法院判决:不用还!》迅速流传网络。
不得不说,标题属实给到大家无限希望,广大买到烂尾楼的房主们面临的“无房却还贷”困境,也似乎真的有解了。
但实际情况却没有那么简单,在这里也不是泼大家冷水,只是想把其中的法律问题拎出来和大家说一说。
这份网上流传的判决来自今年2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的《楼盘烂尾购房者要继续还按揭吗?法院:剩余贷款由开发商还》相关判决书。
对于房屋烂尾,买房者拒绝继续还贷而遭银行起诉一事,二审判决文书提到:
许先生无需归还剩余贷款本息,200余万元贷款本息返还责任,应由开发商承担。
即银行败诉了。
许先生在老家嘉兴选中了一处热销楼盘,2015年他向开发商支付了首付款,向银行贷款392万元,按照规定由银行一次性直接发放给开发商,并没有经过许先生的银行账户。
不料楼房开发到第三年,开发商就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数次停工,在延迟交房后依旧未能解决资金问题,不得已申请了破产清算。
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许先生的楼房,因不符合交付标准,原购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向许先生发出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
许先生无奈但也只能接受事实。不过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也困扰许先生,房子没有了,但银行每月的还款提醒短信还在继续,既然自己已经永远不可能再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为什么还要继续给银行还贷呢?
于是从2019年底,许先生决心停止还贷。第二个月他就收到了银行的催缴通知,几经协调无果后,银行将许先生告上了法庭。
对此,嘉善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贷款银行和许先生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有效,许先生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偿还银行贷款。
许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后,这才有了嘉兴中院”无须继续还贷“的二审改判。
本案法院判决支持,其实并非首例,此前最高法院判例:【(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已经给出过相同的判决结果:
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
这一判例可以说具有很高的指导意义了。此后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明确: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简单说也就是,“无须还贷”的前提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
而上述案件中的许先生,正是因为符合了这一条件——在开发商申请破算清算后,许先生收到了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发出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
所以才有了后面的胜诉。
综上我们说,遇到买的房子烂尾了的情况,首先第一步是向法院起诉开发商违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预售合同解除后,日后在解除与银行签定的《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时,也就有了获得支持的法律依据。
所以总结一下3个要点:
1、 期房烂尾,切勿直接断供,影响征信得不偿失;
2、违约责任在开放商,由开发商返还购房款给购房人和银行;
3、购房者先向法院起诉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法院判决借款合同解除,剩余银行贷款本息由开发商承担的情况下,购房人即可停止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