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遇到烂尾楼怎么办?购房者碰到购买的楼盘烂尾的情况,该怎么办?

购房遇到烂尾楼怎么办?购房者碰到购买的楼盘烂尾的情况,该怎么办?


2014年,上海的许先生在嘉兴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别墅,向银行按揭贷款392万元,但是后续开发商因为资金链断裂,导致楼盘烂尾,在收楼无望的情况下,许先生选择了断供,被银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许先生继续支付剩余贷款。


【一审败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据许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判决许先生败诉,要按时归还银行贷款。


【二审胜诉】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许先生并不满意,所以上诉了,而在二审中迎来了戏剧性的一幕,就是许先生胜诉了,房贷不用归还了,开发商要承担剩余贷款的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一条第的规定开发商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无法向许先生交付房屋,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许先生主张解除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依据充分,应予支持,故开发商应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案件注解】

该案争议焦点是: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后许先生应否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一条第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二审法院认为许先生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贷款及担保合同》第38条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其中与最高法解释相抵触的内容,加重了许先生的责任,该条款对许先生不具有拘束力。


【律师提醒】

如果购房者碰到购买的楼盘烂尾的情况,最好不要断供,购房人可以到当地的法院起诉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起诉解除银行借款合同,在法院判决借款合同解除,并且判令剩余银行贷款本息由开发商承担的情况下,购房人才可以停止偿还贷款。


(案例采集于真实诉讼案件,如有侵犯版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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