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某地,狗蛋通过直播软件认识了美貌的翠花,仗着自己有一些财产,便在直播平台上多次与翠花互动,疯狂打赏,逐渐成为了翠花的榜一大哥,二人的关系也渐渐升温,聊天的频率也逐渐增多,二人开始以老公老婆的名义自称,聊天内容的尺度也越来越大。
后来,狗蛋提出要以3000多元的价格获取一些翠花的隐私视频,并约好双方在某地宾馆见面,在见面后,狗蛋当场向翠花支付1万元的报酬。狗蛋多金、慷慨大方的气质进一步吸引了翠花的关注。
线下见面后,又过了2个多月,狗蛋提出二人可以再次线下见面,并且愿意以40万的价格与翠花发生性关系。对此,翠花表示同意,但为了稳妥起见,先让狗蛋提前支付了4万多元作为预付款。
二人见面后,狗蛋表示自己现在没有那么多钱,只能支付10万多元。翠花认为虽然狗蛋没有那么多钱,但是这笔钱不着急,可以在以后慢慢给,二人商量一番后,狗蛋给翠花打了30多万的欠条。于是翠花便与狗蛋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狗蛋冷静下来,认为自己这一夜风流的代价太高,便和翠花发生了争吵。翠花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和侮辱,便当场拿出手机向警方报警。警方到场后认定二人的行为是卖淫嫖娼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便给予二人以行政处罚。
狗蛋觉得非常冤屈,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是嫖娼行为,是有感情基础的,是发乎于情的正常两性交往行为。于是便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行政处罚。
对于狗蛋和翠花的行为,你怎么看呢?
以上案例呢是近日笔者注意到的一则行政案例。男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定公安机关认定嫖娼行为进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案例。本案涉及到嫖娼行为的认定,因较为贴近百姓生活。在此,笔者想以该案中的情节、处罚结果为警示,提醒大家洁身自好,不要因为个人欲望而违反法律,给自己行为自由带来限制,让自己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将幸福美满的家庭推向毁灭的边缘。
本案中涉及到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狗蛋与翠花的行为是卖淫嫖娼行为吗?二、狗蛋打下的30多万的欠条是否有效?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翠花能不能向法院主张30多万的债权呢?
下面,笔者将一一进行分析。
一、狗蛋与翠花的行为是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
卖淫嫖娼行为有违正常的两性道德关系,有损社会风气,也不利于构建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学理上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不特定的对象之间是否是以金钱、财物等可以用交换价值衡量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作为交换,以此作为进行不正当性行为的筹码。卖淫行为是指女子以收取金钱、财物、财产性利益等作为交换条件,与嫖娼男子自愿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嫖娼行为是指男子自愿给付金钱、财物、财产性利益等作为交换条件,与卖淫妇女发生不正当的性行为。
不特定的对象是指不明确、不固定的人(即两个人之间本就不认识,即使认识,其感情基础也并不深厚。)。在此可以看出:如果双方之间存在以金钱、财物等方式作为换取发生性关系的筹码,便可以认定为是存在卖淫嫖娼行为。
实务当中通常从三个角度来考虑:1、行为发生在不特定的对象之间;2、以金钱、财物等作为交换的筹码;3、发生了性关系。
简而言之,卖淫嫖娼行为是不特定的对象之间把发生性关系作为交易的对象,以性来获取财产性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对于卖淫嫖娼行为不光要给予行政拘留十——十五天,还可能面临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光自由受到限制,还会有财产上的经济损失。一时欢愉换来精神和物质财产上的损失,还有可能造成家庭关系的破裂,实在是弊大于利啊。
本案中,狗蛋与翠花之间虽然多次在直播软件上互动、聊天,在形式外观上营造出一种二人关系甚好、感情基础深厚的样子,但是这种关系实在难以经得住仔细的推敲。仔细推敲便可发现:二人之间的“感情“一开始便是建立在金钱关系之上的,发生性关系也是因为有40万的金钱作为交易条件的,由此可以认定狗蛋与翠花之间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卖淫嫖娼行为。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并无不当。
二、狗蛋写下的30多万元的欠条并不能够成立,该嫖资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中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成立,要求自然人之间提供了真实的借款,也就是说要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从这个角度而言,便要求借款人真实提供了借款到对方的账户中或者能够为对方所支配时,才会成立借款合同。
本案中狗蛋与翠花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翠花也并未实际交付30多万元借款给狗蛋,因此,二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并不能够成立。
此外二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也并不是合法有效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时的要件,要求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事由。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那么可能有人要问了:狗蛋与翠花之间的30多万元借条难道不是狗蛋与双方之间真实意思的体现吗?本案中狗蛋虽然事后觉得要价太高,但是在他们签订借条的当时,确实是狗蛋真实意思的体现,即狗蛋与翠花之间关于30多万元嫖资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那到底为什么行为是无效的,不受民事法律保护的呢?
公序良俗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内,一定时期内的公众秩序和善良风俗。与当时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的社会风气有关。卖淫嫖娼行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起便是严令禁止的,后来又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该类行为确认为违法行为。卖淫嫖娼行为是违背性道德的行为,不利于健康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因而在实践中以性行为为对价获得价款的合同也是有违公序良俗的。
因为二人之间关于30多万元的债权债务的约定,是为了支付狗蛋欠翠花的嫖资,这一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公序良俗的约定,应当认定二人之间订立借款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写道这里,那么可能有人要问了,男女朋友之间发生性关系后,双方之间的财物往来行为能不能认定是违反性道德、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男女朋友之间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不属于上述违法行为中的不特定对象,双方之间性关系的发生,也并非是建立在获取金钱财物的基础之上,因而男女朋友之间的这种行为并不能认定为是违法行为。
本文选取的案例是为了分析法律关系,拉近公众与法律之间的距离,并不涉及对当事人之间隐私及个人信息的批露。如果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作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