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等案件中,由于熟人社会的感情因素等原因,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当事人信任程度高、付款方式灵活、轻书面协议而重视口头约定等基本特点,而且很多出借人缺乏法律意识,其他证据保留不当或者没有书写借据等行为,这使得他们举证的难度加大。前几天我书写了《凭转账记录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胜诉吗?》的文章,很多分享、点赞并评论,有的粉丝问我,民间借贷没有证据的,偷录偷拍取得的证据能否得到支持,在这里我尝试回答网友的问题,不当之处希望指正!
在刑事诉讼领域,有一种“毒树之果”理论,此规则创立于美国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希尔福索恩木材公司诉合众国案中,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提出的“禁止以不当方式取证的实质并非仅仅意味着非法而获的证据不应当被法院采用,而是完全不被使用,一颗“毒果子”的发现,足以让人对整棵树上的所有果子产生怀疑。这种理论在我国也得到了相当的认同。那么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偷拍、偷录的证据是否应该被排除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 因此,对于证据是否合法,是法院应该进行审查的一个重要标准。另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该条解释的规定,在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我们获取证据应当以合法方式获取,如果获取方式以造成他人和社会更大危害为前提,那么这种证据不应该被采信。因此,我认为偷拍偷录的证据不能一概不予采信,而是看获取该证据侵犯他人的程度大小,也就是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一定限度不能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即“毒果排除”。
偷拍偷录的证据是否应排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认为应该有如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我希望每个当事人在出借借款时,都要留存好自己的证据,先君子后小人,亲兄弟,明算账,让借款人打好借据或者签好借款合同,通过转账交付借款。另外,如果证据不足,最大的限度也是通过电话录音录像或者不侵犯他人的公共场合进行录音录像,并且录音录像中应体现对方的姓名,借款数额,欠付数额,借款用途等,以编最大程度发挥录音录像的作用。
以上,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我是正义的守护者王律师,有任何法律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