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声明:本人是一名律师,同时也是万千房奴大军中的一员,近期在检索案例中偶然发现,多个省份已经出现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贷款由开发商返还的案例,在这里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够帮到你。
近期,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重要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判例,大概案情为:商品房购买者许某因开发商楼盘烂尾拒交贷款,致使贷款银行起诉购房者许某,但是最后的二审判决大快人心,判决由开发商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具体可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搜索)
目前全国不少人因为购买期房,与开发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办理了所谓网签,但是最后到达承诺交房的时间后,开发商却迟迟没有交房的动静,甚至楼盘工地早已停工多时,楼盘烂尾。这时上网搜索房屋烂尾,能否不还房贷,网上出现很多科普的文章,大致内容为:“你与开发商签署买卖合同购买房屋是你与开发商之间双方的买卖关系,与你贷款的银行无关,银行与你仅仅是借贷关系,所以即使你起诉开发商,也与银行无关,银行依然可以找你主张还款”。这导致很多年轻的购房者不明真相,对上述内容深信不疑,房子烂尾,自己依然咬牙不敢对房贷断供,深怕因为断供银行起诉自己,毁掉自己的前程,给孩子家人带来不好影响;最后现实就是:“购房者即使压力巨大,但依然要负重前行,却不知道何时能够摆脱这座大山”。
嘉兴中院这一判决出现后,无疑给深陷烂尾楼泥潭的购房者们带来曙光,但是网上又出现这种科普声音:“这种案例仅为特例,不具有普遍性”。作为一名律师,我深感疑惑,为何网上总是能够及时出现对购房者如此“有帮助”的声音。
2020年8月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份经典判例,案情大致为:张某在河南某开发商出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交房后,张某认为房屋质量有瑕疵,遂起诉至法院要求:1.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解除与银行的贷款合同;3.依法判令开发商返还张某首付款295240元;4.依法判令开发商返还张某偿还于邮储银行新郑支行的贷款利息;5.依法判令开发商赔偿张某经济损失7402元;6.本案诉讼费由开发商承担。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解除了张某与开发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判决由开发商承担向银行返还剩余房贷;当事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意见:目前无论是期房烂尾,亦或现房质量不合格,根据同案同判的审判原则,购房者认为有理由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只要理由正当,该买卖合同是可以被解除的。如果按照上述审判思维,购房者确有理由起诉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那么应该一并起诉银行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参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商品房贷款合同应该一并被解除,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主合同,购房者与开发商签署的合同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从合同,如果主合同被解除了,从合同应当一并被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购房者可以自行查询自己的购房贷款合同,自己贷款借款账户是应该约定的是开发商的银行账户,一旦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银行贷款合同都被解除,首先开发商应该返还购房者支付的房贷,因为银行贷款是直接支付至开发商的账户,故开发商应该向银行承担返还责任,故购房者剩余贷款应该由开发商承担还款责任。
最后,如果购房者起诉并胜诉了,后续房贷就不用再还了,并获得对开发商的一个债权,债权数额大于等于首付。如果这个小区后续复工了,这个债权后续就能实现,所有权益都得到保障,如果这个小区未来不能复工,少还一份房贷,相当于减少一份损失。
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帮到你!
(参考案例:(2020)豫01民终9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