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全国三、四、五、六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普遍不景气。资金链的断裂让很多开发商倒地不起,有些外地开发商甚至直接跑路,给城市留下了大量烂尾楼。而付了购房首付,得不到房子却还在月月偿还烂尾楼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人,他们该怎么办?
个人观点:
1、如果房地产公司还在苦苦支撑,交房还有希望,购房人还迫切希望得到房屋的情况下,购房人就咬牙继续坚持坚持。留心着楼盘的信息动向,期待开发商是否能够招来合作伙伴注资共同开发,或者破产重组,让楼盘涅槃重生,顺利交付。
2、如果房子交付无望,购房人月月还贷压力巨大。个人还是建议购房人及早起诉开发商,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交付的购房款及其他损失。
那法院判决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除后,银行作为担保权人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购房人按照借款合同的定返还银行贷款本息呢?
有的观点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购房贷款合同是购房人与银行签订的,即使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也不影响购房贷款合同的效力,购房人仍然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按照这种观点处理,购房人既得不到房子,损失了房子首付款,还得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购房人作为无过错方,承担的责任过重,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商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或被撤销,开发商可直接承担购房人对按揭银行的还款责任。开发商应将按揭贷款及购房人应当赔偿按揭银行的损失部分直接支付给按揭银行,按揭银行收到相应款项后配合办理注销房屋预告抵押的手续。同时,按揭银行将购房人已经偿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购房人,开发商将首付款及应当赔偿购房人的其他损失支付给购房人。这样操作,各方的利益才能得到平衡。作为购房人,才能避免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