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约房子贷款没还完怎么退房?开发商违约,房子没买到,银行贷款怎么还?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交付了购房首付款,随后又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剩余房款以银行抵押贷款方式,由银行直接交付给了开发商。若由于开发商迟迟不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购房者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子不买了,银行贷款怎么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的规定,开发商应当直接向银行返还购房贷款部分。购房者也可以依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相对性,主张开发商在合同解除后,返还取得的购房款。开发商如果积极还款,当然没有任何争议,但即使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开发商向银行返还购房款的情况下,开发商仍可能没有能力返还,或者故意不予返还,银行若另行提起诉讼,基于《借款合同》的解除,要求购房者承担共同的还款责任,购房者岂不是即没有买到房子,还要偿还银行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的(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书,就上述情形作出了明确的判决,观点如下:

1、因出卖人(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应由出卖人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担保权人(贷款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而买受人不负有返还义务。

2、案涉《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3、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的按揭贷款;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购房者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则在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由此可见,在现有法律规范未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基于公平原则,在开发商违约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判定只由开发商向银行承担返还购房贷款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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