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合法吗?关于借条,你真的知道吗?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者公家的现金或者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

内容完备的借条,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借款金额(本外币),借款用途,利息计算,借款日期,还款时间,违约(延迟偿还)罚金,纠纷处理方式等。【如有证明人或者担保人,还应注明证明人或者担保人信息并由此签字。 借条应在完整的纸张上书写,字迹清晰,内容明确具体。】


常见陷阱:(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案例:

张三向李四借了20万元,打了个借条约定一年后还钱。张三趁李四不注意的时候,将李四的名字写错李田。到还款日期的时候,李四向张三讨要借款,张三却说自己是向李田借钱,拒绝还款。这可把李四气急了,二话不说,把人告上法庭。经过多方举证,才得到了法院的主张,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二)非亲自书写借条

案例:

张三向王五借了一万块,王五说,“借钱行,先给我写张借条吧!”,张三说,“好,我去找纸和笔,给你写。”,张三悄悄在外面写完了,王五一看借条,数据没有错误,就爽快地把钱借给张三了。哪知到了还款日期,王五向张三要回借款时,张三却说,“借条不是他写的”,王五真是有嘴难辨,遂把张三告上法庭。后经法院查证,张三承认,借钱事实,借条是自己找人仿照自己的笔迹写的。


(三)利用歧义
  案例:

张三问借李四一万元,写了借条。一年后张三还了李四五千元,说“我也还了一半了,数目变了,把之前的借条撕了吧,咱们重写一张。”李四想确实是这样,便同意了,重写借条:“李四借张三现金1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

(四)以“收”代“借”
  案例:

张三向李四借了七千元,给李四写了一张条据:“收条,今收到孙某7000元”。到还钱日期,张三拒不还钱,李四无奈之下,将张三告上法庭,张三却反咬一口说,给李四打的收条是李四欠他七千元,由于李四写给他的借据丢了,才写的收条。这样一来反而成了李四欠他钱了。


(五)财物不分
  案例:

张三和李四是合作伙伴,张三给李四代销芝麻油,在出具借据的时候,张三写道:“今欠李四芝麻油毛重800元。” 实则是借了八百斤芝麻油,却故意写成800元,以“斤”换元,一下子让价值差了十来倍。


(六)自书借条
  案例:

李四和张三借了20000元,张三自己把借条写好了,李四一看借款金额正确,就在借条上签名按手印。到了还钱日期,李四把欠的20000元还给张三,谁知张三拿着借条说他还欠他100000元,李四看着借条,有口难辨。后经查明,原来是张三在写借条时,故意在20000元前面留了空隙,在李四签完名后,在20000元前面加了一个“1”,变成120000元。


(七)两用借条

案例:

李四向张三借了10000元。写下一张借条:“借到现金10000元,李四”。后来李四将欠款全数还清,张三却说,借条不见了,给他写一张收条,李四心想,收条也能证明他还清钱了,就答应了。谁知道竟被人告上法庭,第三人王五拿着借条到法院起诉他要求还款10000元,这把他炸得不知所措。


(八)借条不写息

案例:

张三向李四借了1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年息2%。在出具借条的时候,张三写到:今借到李四现金10000元。由于两人是熟人,李四并没有坚持要求张三把利息写到借据上。到还款时,张三却只还了本金,讨要无果,李四以张三出具的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孙某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以上是常见的借条陷阱案例,小主在这里想告诫大家借条是凭证,打条收条时应谨慎。现实生活中,不乏一些别有用心,见钱眼开的人,以此作为欺诈钱财的手段,从而使你的经济损失。


除此之外,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要用于非法活动,不要借款给对方。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在对方不还钱的情况下无法通过诉讼途径予以保护。
二是对约定有还款期限的借条,要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两年内主张权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两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却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这些你都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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