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通过写借条的形式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是一种常用的方式。那写借条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本文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等对此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关于借款利息约定的问题
1、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否可以主张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时,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可以主张。
2、借条中应如何约定利息?如何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是否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借条中利息如何约定?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如何约定逾期还款的利息?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如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关于出借人是否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二、关于借款人签名的问题
首先,借款人必须签名摁手印;其次,对于数额较大的债务,除了借款人本人签字之外,如借款人已经结婚的,出借人最好也让借款人的配偶签字。因为这涉及到了“共债共签”的法律问题,即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名以共同意思表示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否则可能会仅为借款人一方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以个人名义所签的债务,如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负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关于保证人的问题
借款人为了保证偿还出借人的借款,可能会找保证人做担保。那么,如何约定保证人的责任呢?
关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主要涉及保证的含义、保证方式、保证的范围、保证期间、诉讼时效的问题。比如:借条约定“本人___作为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借款人___上述借款债务承担一般/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一,关于保证的含义。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其信用为债务人作担保的行为。即在借贷法律关系中,保证人作为第三人向出借人承诺,如借款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责任或者承担还款责任的行为。
第二,关于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未对保证方式方式作出约定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关于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关于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688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当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比如在借贷关系中,当借款人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还可以一并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还款责任。
第三,关于保证责任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691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关于保证责任的期间。根据《民法典》第692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也就是说保证期间是一个固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间,根据《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免除责任。
第五,关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不同,根据《民法典》第69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比如,出借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从出借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参考黄薇主编的《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第1044页解释,“债权人需要向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才构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开始,而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并不构成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开始。”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一般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四、关于送达地址的问题
在借条中是否一定要写明送达地址,不一定。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借款人在借到款项后,出借人联系不到借款人的情形。此时,如在借条中约定送达地址,则对出借人主张权利比较有利。比如借条中写明“借款双方身份证载明的地址或者双方约定的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那么,如果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还款责任时,则该借条中约定的送达地址可以成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避免因未约定送达地址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在借条中还应注意写明借款用途,明确借款人与出借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防止借款人提出因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形成债务的抗辩。还有,出借人在证据保管方面,除了保留借条之外,还应将借款凭证予以留存,比如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凭证等,以防止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借款人以借贷事实尚未发生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