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一些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套取贷款后再高利转贷给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来赚取利差。
一、这种高利转贷的行为是各相关法律所禁止的。
1、《贷款通则》中有规定,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2、《民商审判会议纪要》中也有类似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3、《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规定,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转贷给他人,以此谋取利差,实际上属于从事银行业务活动。该行为破坏了金融秩序,扩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司法对这种转贷行为应予以否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7】22号)中规定,无金融资质的国有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放贷的,依法否定其放贷行为的法律效力,并通过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遏制国有企业的贷款通道业务,引导其回归实体经济。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二、既然法律对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事法律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那么如何判断是否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应该怎么处理?
(一)、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判断是否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1、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如果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是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2、只要出借人通过转贷行为牟利的,就可以认定是“高利”转贷行为,对“高利”转贷行为采取从宽认定的标准。这里的“高利”可以理解为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至于高出多少,没有要求,只要高出所贷利率,就具有了牟利性质。
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1、转贷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转贷合同无效,并不导致银行与转贷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无效,转贷人仍然要履行其与银行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
2、转贷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条款当然无效,转贷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3、转贷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也就是说转贷人不能因此而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