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流水核查程序
(一)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 54 条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针对公司及相关方资金流水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针对公司的资金流水
(1)走访报告期内公司所有开户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宁波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银行,杭州联合银行,南京银行;获取公司《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和报告期内的主要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核对《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中的账户信息与账面记录的账户信息,取得公司管理层出具的《涉及银行账户情况管理层声明书》,确保账户信息完整性。
(2)前往银行打印了报告期内公司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除华塑科技子公司美国广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达科技)在美国开立的账户,以及报告期内个别无发生额的账户无法打印银行流水之外,已获得了报告期内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亲自登录公司及广达科技网上银行,获取公司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情况。
(3)对公司报告期内银行账户进行函证,包括美国银行账户(通过第三方平台申请函证),函证银行存款资金余额、银行借款余额、应付票据余额、保函余额和本期销户情况等。
(4)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生额进行资金流水双向核对测试,并对与关联方相关的银行流水进行凭证测试。
(5)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日常资金交易规模,对大额资金流水执行相关流水的核查程序,核查公司及其子公司银行流水中大额收支记录,针对该等大额收支,核查交易对方及资金往来款项性质及用途。
2. 针对公司相关方的资金流水
(1)获取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经理、出纳、采购经理、销售部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董事杨典宣、副总经理许仁牛直系亲属,法人关联方皮丘拉控股、宁波敦恒、信翔电子以及赛博联宇的银行流水。
(2)陪同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前往各开户行现场拉取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以及 APP 查询与下载银行流水,全程进行拍照记录。
(3)核对相关自然人所提供银行流水的完整性,覆盖期间是否完整,核查已提供银行流水中是否暴露可能存在的其他个人账户,并取得其银行账户完整性的承诺,以确认所提供的账户完整性。
(4)与相关自然人一同走访 20 家主要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等),现场查询开户情况,将查询界面与相关自然人身份证一起拍照记录。同时,在查询结束后,与相关自然人一起在银行门口拍照记录。
(5)结合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立董事外)、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的资产规模、收入情况、日常消费水平,以 10 万元作为大额资金流水的核查标准,核查相关自然人提供的银行流水中金额超过 10 万元(含)的大额收支记录(同日类似交易以合并计算)或虽未达上述标准但资金流水性质、频率、交易对方明显异常的交易,审阅相关流水交易对方及相关交易附言,针对该等大额收支,取得相关人员书面确认等方式,核查交易对方及款项用途,确认是否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存在资金往来。
(6)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网站检索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的基本工商信息,实地走访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获取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出具的关于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声明,核查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相关其他人员与客户、供应商及其主要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7)核查公司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确认公司是否存在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
(二) 针对《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 54 条关注的以下事项,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如下:
1. 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较大缺陷
我们获取并查阅公司的《内部控制手册》;了解与货币资金管理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执行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评价这些控制的设计,确定其是否得到执行,并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运行有效性。经本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专项审查,并出具了《关于杭州华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1〕 9669 号), 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为:“我们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2. 是否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公司控制或未在公司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是否存在公司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不符的情况
(1) 公司银行账户均受公司控制并在公司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针对上述银行账户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 对账务核算的银行账户明细与《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进行比对,确认《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中的账户均已在账面进行账务核算。
2) 获取了公司报告期内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和银行日记账;对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执行双向核对测试,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生额较大的银行流水记录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核对、从银行存款日记账抽取发生额较大的记录与银行流水进行双向核对,银行流水中的发生额均在财务账面中体现。
3) 对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执行函证程序: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公司有关资料核对,制作询证函并到银行现场跟函、寄送给银行或通过第三方平台函证。通过网络搜索、电话确认等方式确认被询证银行的地址、收件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准确无误。检查收回的函证,通过查询快递单号确认对方寄件信息,确认被询证银行的寄件地址、寄件人等信息与我们寄送的收件地址、收件人等信息一致;报告期内所有银行发函均已回函确认。
经核查,公司不存在银行账户不受公司控制或未在公司财务核算中全面反映的情况。
(2) 公司银行开户数量等与业务需要相符合
获取了公司的《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核查银行账户性质和账户状态,确认各银行账户目前是否正常使用,是否存在久悬账户。
3.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存在重大异常,是否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不相匹配
在取得公司报告期内银行资金流水并复核其银行流水完整性后,核查了公司及其子公司银行资金流水中大额收支记录,对大额银行流水发生额及大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发生额进行银行资金流水双向核对测试;复核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记录交易对手与银行交易对手是否一致、款项的收支是否与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活动相关。
经核查,公司的大额资金往来主要系业务往来款、银行借款及还款、工资发放、政府补助收款、股东投资款等,均符合公司的日常实际需要,与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购置、对外投资等相匹配,不存在无业务背景的异常资金往来。
4.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等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获取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经理、出纳、采购经理、销售部总经理的银行资金流水并复核所提供银行资金流水的真实性、完整性。
5. 公司是否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公司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是否存在金额、日期相近的异常大额资金进出的情形,是否无合理解释(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
核查公司及子公司的银行资金流水,检查分析现金支出用途,并对大额现金支取抽查相关支持文件,对公司报告期内取现情况进行梳理。
报告期内,公司均未使用现金,不存在大额或频繁取现的情形。
(2) 同一账户或不同账户之间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支出,支出均具有合理性经从银行存款日记账中选取单笔金额较大的资金流水执行大额资金流水核查程序, 公司不同账户间的资金结转主要系理财、结汇购汇等正常划转以及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函缴存保证金所致,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支出。
6. 公司是否存在大额购买无实物形态资产或服务(如商标、专利技术、咨询服务等)的情形,如存在,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是否存在疑问
获取了公司的银行账户清单,核查公司银行流水情况,比对公司的无形资产清单及明细账、中介机构费用明细账;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受让相关专利的商业背景及估价的合理性,获取公司与专业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等;
7. 公司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大额资金往来较多且无合理解释,或者频繁出现大额存现、取现情形
取得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的个人账户报告期内的银行资金流水,并对超过10 万元的银行资金流水或虽未达上述标准但资金流水性质、频率、交易对方明显异常的交易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频繁大额存现、取现的情形。
8.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是否从公司获得大额现金分红款、薪酬或资产转让款、转让公司股权获得大额股权转让款,主要资金流向或用途存在重大异常
获取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经理、出纳、采购经理、销售部总经理的银行资金流水并复核所提供银行资金流水的完整性后,对上述自然人流水中超过 10 万元以上资金流水或虽未达上述标准但资金流水性质、频率、交易对方明显异常的交易进行了核查, 重点关注上述自然人与公司之间的往来情况,针对大额往来对交易背景进行核查,确认其合理性。
9.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与公司关联方、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
获取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经理、出纳、采购销售主管的银行资金流水并复核所提供银行资金流水的完整性后,对上述自然人流水中超过 10 万元以上的流水或虽未达上述标准但资金流水性质、频率、交易对方明显异常的交易进行了逐笔核查,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资金流水列示的对方户名与公司的关联方、客户、供应商以及客户供应商的主要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了匹配,确认是否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的情形,核查其往来原因的合理性。
10. 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公司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获取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以及法人关联方(信翔电子、赛博联宇、皮丘拉控股和宁波敦恒)的银行流水并复核所提供银行流水的完整性,对上述自然人流水中超过 10 万元以上的流水或虽未达上述标准但资金流水性质、频率、交易对方明显异常的交易进行了逐笔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以及法人关联方与公司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执行应收账款测试,核查公司收款回款的情况;实地走访公司主要客户、供应商,通过访谈确认公司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的业务往来不存在第三方支付的情形。
经核查,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代公司收取客户款项或支付供应商款项的情形。
11. 需要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的情形
获取了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公司备用金、对外付款等资金管理不存在重大不规范情形;核查了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复核了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指标,并与同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了对比,由于产品结构、销售模式、客户结构存在一定差异,公司毛利率、期间费用率、销售净利率等指标与同行公司存在差异具有合理性;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均为直销,无经销模式;报告期内,公司部分生产环节委托其他方进行加工,随着生产规模扩大,加工费逐年增加,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由于与同行业公司产品存在差异,单位成本、毛利率与同行业不具有可比性;报告期内,公司采购总额中进口占比较低,销售总额中出口占比较低;抽查了报告期内公司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重大购销交易、对外投资、大额收付款,商业合理性方面不存在疑问;董事、监事、高管、关键岗位人员薪酬水平逐年增加,与公司业绩增长趋势相同,不存在异常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上述异常情形,已执行的资金流水核查程序充分, 无需扩大资金流水核查范围。
来源于:”审计说、投行业务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