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总会遇到需要用钱的朋友向我们借钱,但是当我们身上无钱可借的时候,大多数会使用信用卡的方式将钱借给他人,那么这种情况下,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呢?
王某某和向某某系交往多年的朋友。自2018年12月起,向某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向王某某借款,王某某表示没有钱但可以有信用卡进行出借。随后王某某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套现后出借给向某某,此后王某某多次循环使用该信用卡并出借给向某某。双方对借款数额及利息等进行对账,双方均认可向某某尚欠王某某本金及利息254000.09元。向某某虽承认该金额,但无力偿还该款项,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向某某偿还。
笔者认为,向某某与王某某之间并不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信用卡系银行给予特定的持卡人向某某进行消费的凭证,只能向某某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使用,且不能转接给他人使用,不具有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所以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且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系银行授予,并非持卡人王某某所有的钱款,王某某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透支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有在消费时,王某某与银行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编》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需要具备的条件是有借款意思表示和借款资金的支付、收取。民间借贷不能以信用卡刷卡套现方式出借款项,借款资金的支付、收取并未成就,因此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同时依据《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王某某的行为是严厉禁止的,但王某某作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仍利用信用卡套现后借给向某某,已经严重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王某某和向某某通过信用卡套现、借款事先已经知晓该事实,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因此,王某某与向某某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王某某将信用卡中的额度进行套现,本身就是违法的行为,即使签订借款协议也应当无效,向某某因合同无效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