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的好朋友告我说,她在斥巨资购入一套房产的同时计划再斥巨资购入一个车位,原因是开发商的合作银行给出的车位贷款利率特别合适,合适到她愿意再背负一笔债务的程度。之后再和我朋友见面,她告诉我说,车位已经买了,但是银行面签那天,她以为会和当时办理房贷一样,签署借款合同。结果银行却给她办了张信用卡,告诉她每月要按时还款。
明明要申请贷款,结果却办了张信用卡,这是怎么回事?两者又有什么区别呢?
提到信用卡,我想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先消费后还钱”这是人们对信用卡最直观的认知。《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信用卡给出的定义为:“记录持卡人账户相关信息,具备银行授信额度和透支功能,并为持卡人提供相关银行服务的各类介质。”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贷款给出的定义为:“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从官方给出的定义即可看出,信用卡和贷款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一个是虚拟的授信额度,而另一个是真实的货币资金流出。虽然信用卡消费后和特定用途的贷款一样,最后资金也都将进入到特定商户中。但是对于信用卡的持卡人来说,持卡人从银行处获得的只是消费额度,而不是真金白银。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律禁止“信用卡套现”以及“以信用卡套现方式出借资金不属于民间借贷。”
有的人可能会觉得,管他是贷款还是信用卡,反正最终钱都要到开发商的账户,只要利率合适,我每月按时还了款就行。
自然,如果能按时还款结清债务,区分是信用卡还是贷款对我们日常生活确实没有必要。但是,就是因为生活中有太多不稳定的因素,当无法清偿债务时,区分是信用卡还是贷款就显得至关重要。
原因就在于信用卡恶意透支不予归还时,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贷款反映的是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发生逾期时,构成的是合同违约,所要承担的是违约后的民事责任。一个是刑事责任,一个是民事责任,孰轻孰重还是很好分辨的。
正是因为日常生活中,有太多银行为了规避监管对贷款资金用途的限制,不采用传统的贷款方式,而是选用信用卡这种审核快捷的方式,变相发放贷款,而在持卡人不予归还时,便将持卡人的不还款的行为认定为恶意透支,从而以刑事手段追索贷款。所以,2018年,最高院和最高检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明确“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
至此,以信用卡形式发放贷款的行为,应被认定为“贷款”性质。银行和持卡人之间建立的是借款法律关系,逾期时,银行还是应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进行追索。
当然,民事追索的前提是建立在持卡人不存在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贷款等情形,否则的话,还是会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所以,“贷款”变“信用卡”,这样的套路你经历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