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拖欠信用卡付款,多长时间会被视为刑事案件?什么情况属于“恶意透支”?具体“金额”如何界定?信用卡恶意透支后该怎么办?
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那些恶意透支信用卡,如果数额较大,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不少于20000元但不超过200000元;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他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不超过10年,并处罚金不少于50000元但不超过500000元;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恶意透支”呢?具体“金额”如何界定?
根据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规定期限透支,发卡后银行卡两次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如果金额超过50000元,但小于500000元,数量确定为“较大”;如果是500000元至500万元,它确定为“大量”;如果金额超过500万元,它就确定为“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如果信用卡欠费超过5万元,且发卡银行收到有效两次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可能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卡恶意透支被抓的应急处理方法
首先,明确第一次管辖权。总之,是哪张卡?哪家银行报案的?他们最后去了哪里?现在很多人在外面被抓,在网上被通缉,因为被抓而不知道情况。一般48小时内,最迟72小时就会被转移到拘留所的地点,在转移期间,无事可做,此时也不用担心。
第二,请律师在第一时间介入并见面。
被抓24小时后律师可以见面,这个时候建议请律师介入,律师做好面试手续,家属带身份证,填写委托书,上海地区除了在金山区需要得到警方的同意外,他们可以直接见面。律师介入,立即见面,两招关键:1、关键问询,哪家卡,哪家银行,问询几次,如何做记录,等等。2、注重当事人的舒适度,这一点很重要,律师已经见过5天白头,内心极度焦虑、担心,找一个自己进去,先安慰一下。
3、筹集资金。
办几个案子,还钱才有定案的可能,钱先凑齐,至少本金要凑齐。
采访负责的警官。家人和律师一起,约见警官,谈谈警官的态度,银行的态度等等。如果可能的话,让这个职员跟银行预约一下时间。与银行预约
有律师陪同,最好让银行的人员到派出所或者经济调查,双方约定,警方作证,谈谈如何返回:1。它能分为几个阶段吗?我可以先还本金吗?真的没有办法,如果我们能给时间,我们真的很困难。如果可能的话,在还完钱后,要求银行出具一份谅解书,可以直接交给警方。
申请保释候审
家属或律师在还钱后,会再次与警方联系,申请保释或支付保证金或担任保证人,如果成功,警方会在当天将其带走。
七、具体是否投保,因素是混合的,需要看1. 银行态度2,付款程度3。警方态度4,是否已涉及经济调查,或在派出所阶段5。逮捕的时间到了检察院阶段了吗?6、涉及金额,现在我听说上海方面有规定,20万以上是不能保释的,只能在法庭阶段宣判缓刑,这个消息有待确认。你怀孕了吗?(怀孕的上海一方在候审期间肯定会获得保释)但无论如何,当钱还回来时,会有效果,至少可以减少30%的定罪和判刑。假设是一年,减去四个月。可以回报,亲戚朋友可以帮助或者希望尽可能的帮助。
八、如果保释不出来,继续聘请律师,走完程序后,检察院、法院分步进行,从最轻的角度进行辩护。整个过程大约需要三到四个月。我希望不会这一步。
法释〔2018〕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决定
(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三、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五、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六、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七、将《解释》原第七条改为修改后的《解释》第十二条。
八、将《解释》原第八条改为修改后的《解释》第十三条,修改为:“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本决定,对《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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