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信用卡本人没签字用还款吗?办理信用卡时未经本人签字同意被恶意透支,影响征信,怎么办?

(全文共计 1158字)

办信用卡本人没签字用还款吗?办理信用卡时未经本人签字同意被恶意透支,影响征信,怎么办?

【案例引入】

储某系某公司职工,在入职时公司以职工发工资需要办理银行卡为由,将包括储某在内的多人身份证收去,由公司工作人员填写申办材料,并伪造储某签名,办理了多张信用卡,储某对此并不知情。

办理的信用卡被激活并使用,被其他人透支10000元后未能还款,导致储某在征信系统产生不良记录。储某就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多次与银行交涉,但银行拒不办理。储某诉至法院,要求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认为:

1. 对于储某的信用卡办理及使用,银行没有法律上过错:

(1)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所办信用卡不是储某本人签名和办理的,更不能证明是银行工作人员一手操办的。

(2)即使信用卡办理时不是本人签名,但储某对办理信用卡是明知和认可的,对相关法律后果,储某应予承受。

2. 储某名誉权没有受到损害,银行已消除了储某的不良记录,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即便银行在涉案信用卡的开通审核上确有过错,但造成其不良信用是由于储某允许公司代办及使用该信用卡透支造成的,不是银行的开通审核行为造成的,储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情形,也与银行的行为没有法律上关系性。

3. 没有侵害储某姓名权:从公安机关调查可知,公司利用储某身份证开通、激活使用信用卡,储某是知情和允许的,故不存在盗用和冒用储某姓名行为。即使属于盗用或冒用,也是其所在公司的行为,非银行造成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储某名誉权的侵害。

首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公开、明确告知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请材料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签名,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违背客户意愿的情况下发卡”,银行及其所在公司的行为显然违背该项规定,存在一定违法性。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未严格遵照规范流程办理业务,在办卡及激活时均未经储某本人确认,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亦存在相当过错。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系基于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生成,是个人的“信用档案”,也是个人信用度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储某的信用报告被记入逾期信息,对其征信产生负面影响,侵权事实及损害后果客观存在。据此,法院认定银行的行为已构成对储某的名誉权的侵害。


【律师提醒】

珍惜个人征信 保护个人信息

个人征信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日常生活中占据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地位。不良信用记录会对我们的工作和生活产生影响:如影响贷款申请,甚至可能影响出行和就业等。

除了要高度重视和维护良好的个人征信记录之外,一定要妥善保管身份证件,身份信息不要随意提供给他人,防止他人冒用本人身份办理业务,产生金融债务,以免影响个人征信。

在给其他第三方提供身份证时,在复印件字体上方备注“再次复印无效”,以防被人再次利用;微信等软件尽量不发身份证原件图片。


本文作者: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陈海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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