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此,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也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那面临这种情形时,我们不禁要问,是否可以通过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来解除已采取的限制措施呢?
二、相关规定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法发〔2019〕35号,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正视了上述问题,在总结既往裁判经验的基础上,于第17条第1款第2项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纲领性的规定:
“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基于上述并结合实践,当前,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法定代表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一般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系因经营管理需要
2.需要证明法定代表人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如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复73号执行决定书中,侯火炘原为新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董事,虽新大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变更,但根据事实侯火炘仍实际负责新大地公司的管理运营,并对该公司的债务清偿安排产生直接影响。……因此,法院最终认定侯火炘为新大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本案执行中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3.法定代表人变更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程序
实践中,特别是聘任的法定代表人,辞任是其单方面的行为,若需要发生变更的效力,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仍需要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总结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正式辞任还需要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也并不意味可以解除对其已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除需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手续外,一般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才能获得法院的准许,才能成功解除限制消费措施。
关于篇首的问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方面原因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是否可以通过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来解除已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呢?根据实践案例,一方面个别法院会采取限制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措施而禁止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另一方面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申请解除对原法定代表人已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