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进口过程中,税费是个规避不了的要点,而不同的进口方式,有时候往往让很多初入行业的朋友摸不着头脑。这次给大家梳理了一些日常清关过程中,与进口税费相关的咨询率较高的问题,分享出来,大家可以收藏看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① 进口从价关税计算公式:
应征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应征消费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增值税=(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②进口从量关税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应纳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完税价格,是指海关在计征关税时使用的计税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也就是说,无论成交方式是什么,最终用来计缴进口税费的基数,始终是:货物的成交价格+境外运输费+保险费+杂费,只是不同的成交方式,在报关单上的体现形式会有些不一样而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者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其计算公式如下:保险费=(货价+运费)×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24号令) 第十六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
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已申报进境并且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且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时填报CIF”。
货物在申报进保税区时,一线入区的报关单上成交方式按照实际成交方式填报,二线出区申报时,因从保税区到境内这段区间并未发生实际意义上的进出境,因此成交方式应填报为CIF。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以上是我在公司时同事小伙伴反馈最多的几个进口税费问题,有需要的朋友可以收藏,也欢迎大家评论区补充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