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事实:
那某与裕丰公司于2012年12月8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那某购买裕丰公司所有的位于房屋,建筑面积为72.31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4148.80元,总金额为30万元;2、付款方式及期限为首付:9万元,贷款:21万元;合同签订后,那某按合同约定向裕丰公司交付了购房首付款9万元。因那某自身征信问题剩余购房款无法办理贷款,其自身也无法凑够剩余购房款。2013年1月份,裕丰公司已知晓剩余21万购房款那某无法办理按揭贷款。那某因无力支付购房款,最终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裕丰公司同时反诉要求那某支付合同违约金13万元。
无法办理贷款
2、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那某与裕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因剩余购房款那某无法办理贷款,自身也无法凑够,至今仍不能履行付款义务,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对那某主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裕丰公司应返还那某购房款9万元。
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双方的过错程度,那某支付的9万元款项自2012年12月起一直在裕丰公司处理,而裕丰公司自2013年1月起明知那某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等,裕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存在的损失及金额,故酌定那某向裕丰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
承担违约金
3、 律师解析:购买房屋等重大资产,一定要充分了解自身的购买能力,提前准备好款项,不打“无把握之仗”。
本案中,那某在购房时,没有充分了解自己的征信情况,导致支付后续的购房款,违约进而无奈退房,损失了违约金4万元。所以,律师建议购房时采取以下措施:
(1)对于贷款购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前,一定要到贷款银行了解自己的征信,确保可以进行贷款。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因为会进行在建工程抵押,所以会有指定的几家贷款银行,不是所有银行都可以贷款。在购房时,一定要与销售顾问沟通好贷款银行,了解自己的征信情况,避免出现本案无法付款的情况。
(2)若自己的征信记录有问题,则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预约阶段解约,避免自身损失。作为购房人,付款是其主要的合同义务,即使无法贷款也是购房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故无法付款只能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无法贷款时一定不要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在预约阶段,可以有很多方式和开发商解除预约认购书,且不会承担违约金。比如就合同条款找开发商的问题,而合同条款都是开发商提前拟定的固定条款,是不会同意调整的,最终可以无法达成合同一致最终拖过预约合同约定的签约时间,则可以双方无责地解除预约认购合同。
提前了解征信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