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普惠代偿多久后收到起诉,平安普惠贷款被代偿后收到律师函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13民终2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泓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26号六座首层P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54M22。法定代表人:叶新...


平安普惠代偿多久后收到起诉,平安普惠贷款被代偿后收到律师函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民终24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泓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港口路26号六座首层P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254M22。

法定代表人:叶新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观康、王月群,广东永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令权,男,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桐梓县,住广东省惠州市。

原审第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栋3806、3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7881554L。

法定代表人:YONGSUKCHO。

上诉人佛山市泓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德房产代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令权、原审第三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平安普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302民初14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泓德房产代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观康、被上诉人赵令权到庭参加本案查询,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2020)粤1302民初146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赵令权向泓德房产代理公司支付代偿滞纳金(代偿滞纳金以代偿金额35391.34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上诉人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至2020年5月22日,共计249天,为5874.96元);2.改判赵令权向泓德房产代理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1213.78元;3.改判赵令权向泓德房产代理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4.判决赵令权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上诉的事实和理由: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主张代偿滞纳金以代偿金额35391.34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合法有据。首先,赵令权作为甲方与平安普惠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第九条第9.3款约定:“乙方履行保证责任后,甲方应自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即代偿)之日起,以乙方代偿金额为基础,按每日0.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代偿滞纳金”。2019年9月17日,平安普惠公司向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合计39060.51元。根据《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第九条第9.3款规定,平安普惠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赵令权应自平安普惠公司代偿之日2019年9月17日起,以代偿金额39060.51为基数,按每日0.1%的标准向平安普惠公司支付代偿滞纳金。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依法受让平安普惠公司对赵令权所享有的债权及抵押权等全部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款、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律师费),且原审法院最后认定代偿金额为35391.34元,因此,泓德房产代理公司有权请求赵令权从代偿之日2019年9月17日起,以代偿金额35391.34为基数,向泓德房产代理公司支付代偿滞纳金。

其次,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而本案立案受理时间为2020年8月7日,并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应参照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主张滞纳金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二、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主张赵令权支付逾期担保费1213.78元,合法有据。赵令权第一笔借款自2019年7月18日、第二笔借款自2019年8月18日起未能按约向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还款和向平安普惠公司支付担保费。2019年9月17日,平安普惠公司按约进行了代偿。截止到平安普惠公司代偿之日2019年9月17日,赵令权尚欠平安普惠公司担保费合计1213.78元。根据平安普惠公司与泓德房产代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附件一《债权明细表》所列明的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债权。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将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起的下述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1)甲方对于债权的全部相关权益......”以及附件一《债权明细表》列明的债权包括逾期担保费400元、813.78元,合计1213.78元。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依法受让平安普惠公司对被上诉人的债权及抵押权等全部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款、逾期担保费、滞纳金、律师费),泓德房产代理公司向平安普惠公司支付了债权转让款40534.69元(含逾期担保费1213.78元)。因此,泓德房产代理公司向赵令权主张逾期担保费1213.78元,完全合法有据。

三、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主张赵令权支付律师费5000元,合法有据。首先,赵令权作为甲方与平安普惠公司作为乙方签订的《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第九条第9.4款约定:“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担保费、追偿款项或支付代偿滞纳金的,甲方应当承担乙方为追偿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以及《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第三条第3.2款约定:“本合同项下抵押担保范围(“被担保债权”)包括:......C.乙方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及其它费用。”本案中,根据平安普惠公司与泓德房产代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以及附件一《债权明细表》,平安普惠公司将其对赵令权享有的债权、抵押权等全部权益及合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款、逾期担保费、代偿滞纳金、律师费)均转让给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且在一审诉讼中,泓德房产代理公司提交了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转账凭证,足以证明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为追偿款项,实际支出律师费。因此,泓德房产代理公司向赵令权主张律师费具有合同事实依据。其次,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未违反《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收费标准。再次,泓德房产代理公司的代理律师需赴异地代理开庭,主张律师费5000元包括因此而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因此,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主张律师费5000元,合法合理。

赵令权辩称,平安普惠公司是违法的公司。我尚欠3万元,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以4万元收购债权以及还要求我承担担保费、滞纳金没有道理和意义。

泓德房产代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赵令权归还代偿金额39060.51元;2、判令赵令权支付逾期担保费1213.78元;3、判令赵令权支付滞纳金6484.04元(从2019年9月17日起以代偿金人民币39060.5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4、判令赵令权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5、确认泓德房产代理公司在上述1-4项中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抵押物位于惠州市及单车间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赵令权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17日,赵令权与出借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授信及借款合同》,约定赵令权向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借款授信金额人民币380000元,授信期限为60个月(自2016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在额度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借款发放方式为借款人在授信有效期内可通过向出借人提交《额度动用申请表》申请借款,采取的担保方式为由保证人根据其与出借人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利息根据不同借款使用方式向出借人支付借款利息,还款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9.2%、还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为8.8%、还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8.6%、还款期限为6个月年利率为8.2%。同时,被告赵令权与平安普惠公司签订《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约定赵令权委托平安普惠公司为其与出借人签订的《授信及借款合同》项下在2016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发生的借款在最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380000元的范围内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每月担保费金额为实际放款金额×月担保率,还款期限为36个月的月担保费率为0.4%,代偿滞纳金从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0.1%/天收取,直至偿还全部款项,如委托方未按时足额支付担保费、追偿款项或支付代偿滞纳金的,委托方应当承担为追偿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平安普惠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平安普惠公司为主合同借款人赵令权与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的《授信及借款合同》项下在2016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发生的借款在最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380000元的范围内向出借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赵令权与平安普惠公司签订了《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将赵令权名下位于惠州市及单车间[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惠府国用(2004)第13020504646号]作为抵押物,向平安普惠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并办理了最高额抵押登记手续,担保债权数额为380000元,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人在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债务、为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益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2016年11月17日,赵令权签署了《额度动用申请表》,向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动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申请动用期限为36个月,借款年利率9.2%,月担保费率0.4%,一次性手续费率3%。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8日向赵令权放款97000元,直接扣除了手续费3000元。在授信期限内,赵令权又于2017年10月18日向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循环动用借款人民币50000元,申请动用期限36个月,并签订了借款合同,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当日向赵令权放款49330.83元,直接扣除手续费669.17元。因赵令权第一笔借款从2019年7月起、第二笔借款从2019年8月起未能按约还款和支付担保费,平安普惠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分别代偿16164.04元(本金15586.12元、利息287.69元、罚息290.23元)和22896.47元(本金22514.31元、利息334.32元、罚息47.84元),合计代偿金额为39060.51元。平安普惠公司代偿后,于2019年9月27日与泓德房产代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平安普惠公司将对赵令权的前述两笔债权及抵押权等全部相关权利转让给泓德房产代理公司,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平安普惠公司支付转让款40534.69元。2019年10月14日,泓德房产代理公司向赵令权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及还款催告函》,通过EMS邮寄至赵令权确认的地址惠州市,但该邮件被退回。2019年11月6日泓德房产代理公司委托律师向赵令权发送律师函,告知赵令权债权转让的事实及向赵令权催款,该EMS快递已妥投。泓德房产代理公司因委托律师花费律师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平安普惠公司作为保证人,在赵令权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按约定承担了保证责任,平安普惠公司有权向赵令权追偿。平安普惠公司将其对赵令权所享有的债权及抵押等相关权利全部转让给泓德房产代理公司,泓德房产代理公司支付了债权转让的对价,并依法通知了赵令权,该债权转让合法有效,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依法取得向赵令权追偿的权利。赵令权虽辩称未收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但根据泓德房产代理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泓德房产代理公司已经按照赵令权所签署的地址确认书向赵令权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及还款催告函》,视为已经通知了赵令权。赵令权主张费用和利息过高,根据赵令权与出借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2%,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担保费按月0.4%是平安普惠公司根据与赵令权的约定收取的,属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对赵令权主张利息和费用过高的辩称,不予采纳。出借人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向赵令权放款时已直接从借款本金中扣除了手续费,出借人收取手续费没有合法依据,且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出借人预先扣除的两笔手续费3669.17元应当在借款本金中予以相应扣除,平安普惠公司在代赵令权偿还债务时并未扣除该部分费用,赵令权有权拒绝承担,因此,对泓德房产代理公司要求赵令权归还代偿金额39060.51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部分支持35391.34元。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主张的逾期担保费并不在代偿范围,对泓德房产代理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代偿滞纳金从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按0.1%/天收取,代偿滞纳金的收取标准超出了法律保护的限额范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代偿滞纳金的计算应以代偿的本金为基数,代偿的利息和罚息不能重复计算滞纳金。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因赵令权仅与平安普惠公司之间有约定律师费由赵令权承担,但是平安普惠公司在维护其权益时并未花费律师费,因此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主张5000元律师费不予支持。赵令权以其名下位于惠州市及单车间[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惠府国用(2004)第13020504646号]作为抵押物,向平安普惠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泓德房产代理公司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赵令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佛山市泓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偿金额35391.34元并支付代偿滞纳金(代偿滞纳金以借款本金34431.26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佛山市泓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对赵令权提供抵押的位于惠州市及单车间[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号,土地使用证编号为惠府国用(2004)第13020504646号]的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于上述第一项判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佛山市泓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1093.96元,由佛山市泓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00元,由赵令权负担793.96元。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讼争双方对一审法院认定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依法取得向赵令权追偿的权利,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代偿金额为35391.34元,泓德房产代理公司对赵令权的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均未提出上诉,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故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一是代偿滞纳金的计算标准;二是泓德房产代理公司要求赵令权支付律师费、逾期担保费有无依据。

一、关于代偿滞纳金的计算标准问题。赵令权与平安普惠公司签订的《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约定代偿滞纳金从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按0.1%天收取,该约定超过国家对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一审法院把利率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泓德房产代理公司认为应调整为起诉时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泓德房产代理公司要求赵令权支付律师费、逾期担保费有无依据问题。本院认为,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的范围,不管采取何种方式转让债权,都不得因权利的转让而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案涉债权是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从平安普惠公司受让,本案属追偿权纠纷,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主张的逾期担保费并不在代偿范围,故亦不在追偿的范围。赵令权仅在与平安普惠公司之间约定律师费由赵令权承担,并没有与泓德房产代理公司进行该约定,平安普惠公司在维护其权益时并无花费律师费,故泓德房产代理公司主张5000元的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泓德房产代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2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泓德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温永宏

审 判 员 徐国华

审 判 员 刘天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彦怡

书 记 员 张丽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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