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观摩报告,庭审观摩心得体会

案件基本信息: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1302民初15xxx号开庭时间:2020年11月4日案由:股权转让纠纷适用程序:普通程序地点:第七审判庭/小/通用审判组织成员:审判长龙x永,审判员李x波与刘x原告:略被告:略案...

案件基本信息: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1302民初15xxx号

开庭时间:2020年11月4日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地点:第七审判庭/小/通用

审判组织成员:审判长龙x永,审判员李x波与刘x

原告:略

被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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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庭审经过:

(一)庭前准备

1、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代理人进入法庭。

2、播放庭审纪律等注意事项。

3、书记员要求代理人出示证件核实。

4、全体起立,请合议庭进入法庭。

5、询问诉讼参加人是否同意接受调解,被告代理人表示被告不同意。

6、审判长宣布原告及原被告代理人身份经过核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开庭。原被告双方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原告宣读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 200 万元及暂计利息87000元(以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7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暂合计87000元,并计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上暂合计 2087000元。

被告答辩称:被告不是涉案口头协议的当事人,口头协议相关权利义务不应由被告承担。

2、举证质证:

(1)原告举证

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已协商解除股权转让事宜,被告同意退还200万元但一直拖欠的事实。

证据2:转账凭证,证明原告实际向被告转账200万元的事实。

证据3:《增资扩股协议》,证明双方另行协商由原告以其控股的公司另行投资被告的事实。

证据4:《公司章程》,证明双方另行协商由原告以其控股的公司另行投资被告的事实,并已写入章程。

证据5:《股东会会议决议》《股东决定》,证明双方另行协商由原告以其控股的公司另行投资被告的事实,并通过股东会决议。

证据6:工商登记资料,证明各方实际均未履行《增资扩股协议》。

证据7: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原告仅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财务事宜,每月领取固定薪资,不享有股东表决权、分红权、知情权等股东权利。

(2)被告质证

对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和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对该7组证据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证据1被告答应退款并非是答应由其个人退款,关于证据2被告确实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但该个人账户由公司支配和使用,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是协议当事人。

(3)被告举证

证据1:案外人业务往来合同,证明原告在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后目标公司开展具体业务的情况。

证据2:支付证明单,证明原告实际参与了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代表其控股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证据3:账户使用证明,证明被告收款的个人账户系由案外人支配和使用。

证据4:收款回单,证明被告收款后将该款项转回股权转让方的公司账户。

(4)原告质证

对证据1、证据2和证据3的三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1案外人的这些业务与本案股权转让无关且原告在加入公司前,部分相关业务已经开展。证据2原告只是目标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以此证明原告是股东。证据3没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也没有日期,形式上不符合单位证明的要件。证据4不能证明所转款项是原告支付的股权受让款,不能证明该笔款项是案外人收取的。

(5)法庭向原被告发问

法:被告,为什么用个人账户收款?

被代:出于避税考虑,实务中也有很多公司用个人账户代公司账户收支款项。

法:原告,为什么把200万元转入被告个人账户?

原:被告是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也说最近手头紧张要我把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我想反正是买被告的股权,便答应了将涉案股权转让款打入被告账户。……

(三)法庭辩论

1、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2、原告发表意见:被告是口头协议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主体适格。理由如下:原被告达成口头股权转让协议后,向对方转账,之后计划有变,双方再协商解除口头协议,被告向原告退还股权转让款,原告用该笔款项注册一家新公司,以新模式进行合作。被告是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未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但仍是事实上的合同当事人。

3、被告发表辩论意见: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被告不是目标公司的股东,并不持有任何股权,被告是目标公司唯一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目标公司的股东与原告协商股权转让事宜,且被告用于收取股权转让款的个人账户,由法人股东实际支配和使用。

4、诉讼参加人做总结性陈述

原被告坚持庭审意见,没有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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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感悟:

这是2020年实习期间带教律师带我参与的一个案件,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根据和法官简单几句交流,我们觉得胜算可能比较大,法官有一定的倾向,然后数月后,判决出来我们败诉,我苦思许久,为什么会败诉。我想,在证据方面我们是薄弱的,这点毋庸置疑;而在法律规范方面,被告违反了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也是当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但股权的转让完全可由被告决定,涉案款项肯定要退还,而由被告退还还是目标公司的唯一法人股东退还,在实际效果上差别可能不是很大。

同时,通过几次旁听刑事案件庭审和参与的数次开庭,我对法庭引导词或者信号词的有了一点理解,有时也根据律师与法官的简短对话去判断法官的倾向,即自由心证。实践中法官如果说,“关于事实部分,还有什么新的补充”可能意味着要进入法庭辩论了;“双方还有什么新的辩论意见”,意味着不要重复之前的观点;“被上诉人,你方对法庭刚才询问上诉人的问题及他的回答,你方有什么意见?”可能意味着法庭给你机会指出或者反驳上诉人刚才回答的不实之处;等等。

附:相关的法律法规

1、《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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