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发布了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同城化公积金贷款有这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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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深做实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在德眉资购房、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同城化公积金贷款”)业务,简化合作项目申请资料,提升缴存职工获得感,结合前期实践经验,对同城化公积金贷款部分规定进行优化调整,并整合形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调整住房套数认定范围
将“认房套数”范围调整为缴存职工在购房所在地的住房。
(二)开展再交易住房贷款
为了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缴存职工购买当地再交易住房也可以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同时,对再交易住房的价值按住房所在地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两者中的最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三)调整最低首付款比例
将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30%调整为20%;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同城化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从40%调整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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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根据《细则》第七条,同城化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细则》给出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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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 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 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 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1. 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 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 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此外
符合以下情况的
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
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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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 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来源: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编辑 向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