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拉人社发〔2018〕132号)
(一)贷款条件。
1.个人创业。
①具有完大部分人事行为能力;
②自主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
③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获得营业执照;
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⑤贷款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市场前景,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⑥信用良好,无到期未还的金融债务;
⑦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当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⑧在拉萨市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2.联合创业。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企业职工总人数在20-100人之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就业人数分别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20%、25%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联合创业担保贷款不超过200万。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由财政全额贴息。创业担保贷款执行西藏扶贫贷款利率。
(三)申报材料。
1.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及近期免冠照片;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创业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7.贷款项目计划书;
8.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
9.银行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光大银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查询信息);
10.符合中国光大银行拉萨分行规定的购销合同、装修合同、发票或其他有效用款凭证等贷款用途材料。
(四)申报程序。创业者向人社部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初审通过人员由人社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对评审通过的申请者向经办银行推荐,由银行开展贷款审核及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