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现实中不乏一些赖皮小人,今日推明日,明日推后日,老借口不还。对于这类无耻赖皮者,我国法律给予了债权人维权的途径。债权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还钱,如果对方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法院有权查询他的财产状况,并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强制其还清债务。
2021年,湖南某法院判决了一桩欠债不还案。案中,男子欠好友钱财22年不还,按照合同利率约定,他最先借的3500元已利滚利,滚成了40万余元。22年,由千元成了数十万元,这明显是高利贷,可两人签订合同时,你情我愿,还是借钱一方主动提出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判?
此案的债务人是陈某,债权人是赵某。上个世纪90年代,随着政策春风到来,国内掀起了一股经商热潮。陈某见不少人图到了利,红了眼,遂投出一大笔钱,在湖南永州创办了一家特产公司。
民以食为天,陈某认为公司一开,必定红红火火,但他缺乏经营之道,公司不到一年就濒临破产。从创建至今,陈某花了大量心血,也砸上了所有身家,他不忍付之东流,便求着合作伙伴不要轻易放弃。但合作伙伴一年没捞着好,心里失望,选择撤资走人。
1999年,无计可施的陈某找上好友赵某,说了借钱来意。赵某是个普通人,收入不高,但见朋友有难,还是很有义气地拿出了3500元。在那个年代,一月工资大概仅几百元,甚至有的还100不到,所以赵某给出的钱十分高,这也是他家中所有存款。
将钱尽数拿出,不仅因为兄弟义气,赵某也看上了陈某大老板的身份,认为钱投了出去,能收回一笔可观利润。陈某没有拂赵某心意,当即写上欠条,并主动约定了高利率,拍胸保证,一年时间一到,一定连本付息付还。
一年过去,赵某兴冲冲拿着欠条找上陈某,谁知却吃了个闭门羹。原来陈某将3500元投进去,公司不仅没有好转,还彻底倒闭。他现在别说拿利息,连本金都还不起。赵某一听,不乐意了,他上有老,下有小,还等着这笔钱周转,怎能说不给就不给?何况,他手上还拿着白纸黑字的欠条。
然而,无论赵某怎么催,陈某始终低头沉默,不肯还,被催急了,还反过来怪罪赵某,说他眼里没一点哥们情谊,尽是钱。赵某无错,却被这样数落一通,内心窝起一股火,他也顾不上对方颜面,有时在公共场合,一碰着人,就冲上去让他还钱。
陈某被逼得走投无路,为了稳住赵某,称一周后还。但赵某一周后上门,却发现对方早已人去楼空,赵某诉苦无门,捏着欠条,忍受着老母、妻儿的埋怨,只得一年一年找寻。
2021年,时隔22年,陈某办证件,不得不回老家。赵某得知他回家消息,马上跑上门堵,要求还钱。陈某内心有亏,本来想想几千元还了也罢,还可趁此机会和好如初,可当他看到40多万的本金与利息,却被吓退了好几步。
赵某见及,知道还钱无望,担心对方像二十年多年前一样再度跑掉,趁人还在,立马将他告上法庭。欠钱着实应当还,两人签订了合同,而且基于双方知情、愿意的基础之上,单从这一点而言,合同没有问题。
不过,二人约定的利率明显过高,这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签订欠条不存在公序良俗问题,但可能违反法规。
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超过了四倍,算作高利贷,法院不予支持。现今,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每月20日报价一次,利率四倍具体为多少,需要看贷款合同签订时间。比如说,两人若于2020年8月21日签订借款合同,那么以8月20日报价3.85%为准,4倍就是15.4%,即两人约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5.4%。
陈某与赵某签订的属于高利贷,超过了合法规定之外的利率,法院不予认同,最终经查询1999年的贷款市场状况,并综合考虑两人具体情况,法院判处陈某偿还赵某本金利息,共计9000元。
赵某老实本分,从不奢想拿到不属于自己的钱。追了陈某20多年,他早精疲力尽,现今能拿到应得的9000元,他对判决结果表示十分满意,而陈某见还的钱不至于高到60万,尚在自己承受范围内,也欣然接受了这个结果。自此,这桩持续了22年的欠与还,有了较为圆满的结局。
赵某与陈某本亲如兄弟,他能在对方生意萧条之际,慷慨解囊,送出一家积蓄,可见其人看重陈某;陈某还不上钱,推脱时间,这能令人理解,可他为了躲避,竟一走了之,其行不妥,也应进行批判。希望二人算清这笔糊涂账,仍能握手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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