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拒绝偿还贷款的法律依据

拒绝偿还剩余贷款会产生什么后果?关系到很多购房人的切实利益,这明显是一个有关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的问题,所以相关法律类知识内容也借机制作和被大量转发,为了增强说服力,列举了很多真实判例,从一审到二审到再审,援引大量判决书的内容让很多人失去阅读...
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拒绝偿还贷款的法律依据

“拒绝偿还剩余贷款会产生什么后果?”关系到很多购房人的切实利益,这明显是一个有关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的问题,所以相关法律类知识内容也借机制作和被大量转发,为了增强说服力,列举了很多真实判例,从一审到二审到再审,援引大量判决书的内容让很多人失去阅读的兴趣。基于自身所处的行业和专业兴趣,笔者认真研究了有关的法律文章及司法判例,将各方观点进行梳理,以帮助那些无法啃动硬核知识的网友,快速吸收法律精华。

争议焦点: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后借款人应否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不支持“断供”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 、《合同法》靠前百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争议涉及两个合同:一个是业主与开发商签署的《购房合同》,交钱买房,收钱交房; 一个是业主跟银行签署的《贷款合同》,银行放贷,按期还款。二者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各自独立,“购房人”不能以《购房合同》中卖方违约为由拒绝履行《贷款合同》中自己作为“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 业主应当直接起诉开发商。银行主张“购房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贷款合同约定。“购房人借款人”承担偿还贷款责任后,不影响其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如果“购房人借款人”坚持不还贷款,构成违约行为,银行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一次性归还剩余贷款,胜诉后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行划扣“购房人借款人”的其他财产。如果业主拒不配合执行,甚至转移隐匿财产,还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支持“断供”的法律意见】

  • 关于《借款合同》解除后的贷款返还责任主体问题。

【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因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购房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银行,而“购房人借款人”依法不负有返还义务。

备注:这里可能需要购房人已起诉开发商,取得购房合同被强行解除的判决书,作为证据。

  • 关于《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明显不利的条款的适用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银行合同条款示例:

《借款合同》载明:“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解除的,借款人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贷款人。”

《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该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拟定该条内容,意味着要求“购房人借款人”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人借款人”的责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格式条款对“购房人借款人”不具有拘束力。

  • 关于交易的公平性问题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各方合同解除,但却实际占有使用业主(购房人借款人)支付的首付款及银行贷款;
  2. 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既享有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人借款人”的债权;
  3. 业主(购房人借款人)未取得房屋,却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

在业主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违背公平原则,违反了上述规定。

  • 关于银行的过错问题

证明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1. 开发商是否五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如果银行 受理了五证不全的项目的贷款申请属于违规,存在重大过错。
  2. 个别地方政府有严格规定贷款发放条件。例如,上海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格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管理,要求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3. 银行未将贷款支付至案涉商品房项目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而是支付至开发商的其他银行账户,导致预购房款脱离了房管部门的监管,开发商将购房款挪做它用,项目开发建设资金不足,楼盘烂尾的不利后果。或者,银行本身对预售款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
  4. 其它违规行为。

以上就在笔者针对“断供”引起的法律纠纷的各方观点的梳理,目前,判银行胜诉的案件,还是多于判业主胜诉的案件,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此类案件是存在共性的。

个人观点

因为开发商无法按期交房的业主,该不该继续还贷的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1. 区分断供和停供。前者是解除借款合同并不支付剩余欠款,后者是暂停履行借款合同中的还款义务,待达到一定条件后恢复履行。后者,会在一定程度上减缓银行的法律动作。 诉求一定要明确而合理,例如:“基于……要求某某项目应于2022年*月*日前全面复工,若在此之前未全面复工,将停止偿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直至房屋交房办妥房产证之日。”
  2. 在保交楼的政策背景下,结合开发商的情况和楼盘的建设进度来判断停工楼盘是否真的会烂尾,商定不同的策略。物业主体已经完工或者该项目还有很多剩余未售物业,都可能在 外部力量的主导下被“盘活”。
  3. 物权优于债权原则。业主购买的开发商房产,一般情况下不纳入破产财产的处置范畴, 业主所购房产的“物权”优先于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而一旦要求解除购房合同,交付房产的义务转变成退还已付的购房款(首期款及已还贷部分),物权变为债权,而且属于一般债权, 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停工楼盘的后续解决和开发商的债务问题,可能会是两条线,保交楼不等于帮开发商脱困,楼盘复工建设完成不代表开发商能躲过破产清算及恢复正常经营,毕竟,开发商经常会为开发某一楼盘而单独成立项目公司也不是什么秘密。

总之,断供的法律行为有利有弊。优点在于及时止损,可以通过胜诉判决解除借款合同并不再偿付剩余贷款。弊端在于:先要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物权转为债权,首期款和前期供房款可能因开发商资不抵债,而无法获得清偿。在尚未确定楼盘一定烂尾的情况下,可先与银行协商“暂停按揭还款”,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再采取不同应对策略。


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拒绝偿还贷款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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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拒绝偿还剩余贷款会有什么后果?
  • 不支持“断供”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 支持“断供”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 《借款合同》解除后的贷款返还责任主体究竟是谁?
  • 断供后,该如何提出诉求以及如何抗辩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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