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偿还剩余贷款会产生什么后果?”关系到很多购房人的切实利益,这明显是一个有关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的问题,所以相关法律类知识内容也借机制作和被大量转发,为了增强说服力,列举了很多真实判例,从一审到二审到再审,援引大量判决书的内容让很多人失去阅读的兴趣。基于自身所处的行业和专业兴趣,笔者认真研究了有关的法律文章及司法判例,将各方观点进行梳理,以帮助那些无法啃动硬核知识的网友,快速吸收法律精华。
争议焦点: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解除后借款人应否承担剩余贷款的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 、《合同法》靠前百二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如果“购房人借款人”坚持不还贷款,构成违约行为,银行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一次性归还剩余贷款,胜诉后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行划扣“购房人借款人”的其他财产。如果业主拒不配合执行,甚至转移隐匿财产,还有可能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因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致使《购房合同》解除,《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亦被解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应由开发商将收取的购房贷款本金及利息返还银行,而“购房人借款人”依法不负有返还义务。
备注:这里可能需要购房人已起诉开发商,取得购房合同被强行解除的判决书,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银行合同条款示例:
《借款合同》载明:“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解除的,借款人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贷款人。”
《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或抵押人与售房人或其他第三方就该房产有关质量、价格、权属、条件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贷款人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
该条款系银行为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拟定该条内容,意味着要求“购房人借款人”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人借款人”的责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格式条款对“购房人借款人”不具有拘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法》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业主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违背公平原则,违反了上述规定。
证明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违规操作。
以上就在笔者针对“断供”引起的法律纠纷的各方观点的梳理,目前,判银行胜诉的案件,还是多于判业主胜诉的案件,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此类案件是存在共性的。
因为开发商无法按期交房的业主,该不该继续还贷的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个问题:
总之,断供的法律行为有利有弊。优点在于及时止损,可以通过胜诉判决解除借款合同并不再偿付剩余贷款。弊端在于:先要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物权转为债权,首期款和前期供房款可能因开发商资不抵债,而无法获得清偿。在尚未确定楼盘一定烂尾的情况下,可先与银行协商“暂停按揭还款”,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再采取不同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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