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科:
根据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精神,经第四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7月13日起,对下列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优化
(一)缴存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取消夫妻离异一年内购买住房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限制。
(三)缴存人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
(四)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资金不足的,可提取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五)其他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关于“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后,资金不足的,可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需明确的事项
(一)明确提取人范围
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人的范围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二)明确提取额度
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减去贷款额减去职工本人、配偶购房已提取额后的差额。
(三)注意事项
1.职工的父母、子女申请购房提取时,应无未偿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证实父母、子女关系的材料可提供户口簿,父母或子女迁出户口簿的,可提供迁出前的户口簿记录。户口簿无法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可以提供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相关材料等。
三、关于“其他设区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明确的事项
(一)明确异地贷款所需资料
异地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除《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的贷款资料外,还须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个人缴存明细(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时间要求)。
(二)明确异地贷款办理程序
1.异地借款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窗口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2.窗口受理人员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不限于)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个人缴存明细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并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缴存城市为异地缴存人开设省内、省外异地贷款统一户。
3.异地住房公积金具体贷款额度、期限、缴存时间等贷款条件按《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注意事项
1.窗口受理人员办理异地缴存人开户时,按《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缴存基数录入相关信息,按个人缴存明细月缴存额核定可贷额度。
2.异地缴存人要如实提供贷款资料及相关信息,窗口受理人员对异地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准确性要现场确认。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7月12日
来源: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初审:龙晓燕
审核:郑安杰 审签:汪勇
投稿邮箱:czrbxmt@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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