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断贷的事,太多的人用(2019)最高法民再245号判决带节奏,我求求你们就别害人了。
一句话结论:这个判决并不是判决“在不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况下,由开发商代为偿还贷款”,目前的法规之下,让开发商偿还贷款的前提只有解除购房合同,也就是退房。
这个案子的前提是开发商逾期交房,买房人已经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已经解除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贷款合同,并且判决开发商偿还剩余贷款((2017)青民初13号),这是根据《****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作出的判决。
此后,因为开发商没有钱,银行又起诉购房人还钱,这个是稳输的案子,只不过二审的时候中级人民法院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有误才折腾到最高法。
所以,这个案子仍然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判,并不具备案例指导意义。而且这个案子的结果是,对于购房者,因为合同解除,房子就归还给开发商了,剩下的贷款也不用还了。
至于已经支付的首付和还贷部分,应该是有开发商返还,请注意,只是应该,但是开发商没有钱啊,有钱就直接盖上给你了。
所以,大家都长点心吧,不是自己承担风险
的事,就别瞎出主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