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公正的审判,这两个案子让我心服口服。拖了几年的钱终于收回来了,我发自内心地感谢。” 7月18日,当事人李某在电话中向汉江中院民一庭法官表达谢意。
“我们接受贵院判决结果。恳请将两份判决书连案处理,我们将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将两份判决书的差额部分如数支付……”同日,案件另一方当事人湖北某饲料公司也发来邮件,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同。至此,该一因饲料销售产生的系列纠纷历经过“一波三折”后,在汉江中院不懈努力下得以圆满解决。
2019年,从事饲料销售近二十年的李某经人介绍,到湖北某饲料公司考察,并与某饲料公司达成口头协商,由该饲料公司提供龙虾、猪饲料,李某在枝江市设立饲料销售点并面向周边县市市场进行销售。
饲料售出后,有部分养殖户向李某反馈,使用该饲料1至3个月内,出现母猪流产、小猪整窝死亡、肉猪排泄白粉并伴有少量死亡的情况,其中有5家养殖户找到李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有多年饲料销售经验的李某考虑到饲料保存或使用不当可能会造成养殖户损失,遂与此5家养殖户签订赔偿协议,并支付赔款共计9万余元。直到2020年9月,李某销售的该批猪饲料被枝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查扣,并抽样送检,经检测该猪饲料主要成分不合格,属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为此,李某多次与某饲料公司沟通赔偿问题。
因双方多次协调未果,2021年,李某将某饲料公司上诉至法院,要求某饲料公司向其赔偿因饲料质量问题而向客户赔付的9万余元;同年,该饲料公司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支付近9万元货款。后因李某证据不足,一审法院未支持李某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将两案上诉至汉江中院。
汉江中院受理该系列案件后,承办法官及时查阅案卷,深入了解研判案情。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约定的饲料数量、结算款及运费计算方式和李某是否因饲料质量问题向客户赔偿存在较大争议,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考虑到,一方面因客观因素影响,近年来李某饲料销售不太理想,加之饲料销售季节性强,李某急需流动资金补充货源以保障正常经营;另一方面,汉江辖区是湖北省内仅次于武汉的台资台商集聚地,该饲料公司作为台资企业,能否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妥善化解纠纷,对辖区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有一定影响。
“此系列案件的化解,关键在李某提供的证据是否可以支持他的诉讼请求,是否真的存在该饲料公司所说的,李某以产品质量有问题并已向客户赔偿的理由来抵扣所欠货款的行为。”为此,本案审判长、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闫大华带队前往枝江市,与枝江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一步核实产品查封扣押以及抽样送检的具体情况,走访向李某购买过饲料的养殖户,重点就证据中李某赔偿的养殖户,当面核实使用饲料情况、造成损害后果以及赔偿等相关情况,并调取了部分被侵权人银行流水凭证。
通过调查核实,结合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最终综合认定,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之间,李某向湖北某饲料公司购买饲料、运输服务等应支付22万余元,李某实际给付14万余元,扣除因涉嫌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扣押的饲料价值2万余元,李某应向该饲料公司支付货款6万元及逾期损失等,而该饲料公司供应给李某的猪饲料属于缺陷产品,该产品与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已向被侵权人5家养殖户赔偿9万余元,故李某向该饲料公司追偿该款项,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汉江中院依法二审分别改判李某向该饲料公司支付6万余元货款及逾期损失,该饲料公司给付李某向客户赔付的9万余元。
“两份判决内容抵消以后,由湖北某饲料公司履行差额部分,更加便于双方当事人,减轻诉累,也省去两案分别进入执行程序后的后续处理问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多次“点对点”走访调查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充分听取各方利益的关切点,双方均同意在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时并案处理,既确保该饲料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又确得饲料经销商李某的权益得以实现,同时兼顾行政执法公信力。
二审文书送达后,双方均对本案的审理结果表示认同。
汉江法院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立足审判职能,积极探索能动司法模式,提升司法服务主动性,结合“下基层察民情解民忧暖民心”“百名法官联百企”等活动,对受理的群体性和热点案件深入分析,延伸司法触角,用实际行动构建“点对点”精细化司法服务机制,强力推动诉讼源头治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作者:汉江中院 王淼 陶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