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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
2021年X月,A公司(购买方)从B公司(销售方)赊销购入材料一批,挂账应付账款100万元。后期因材料价格上涨以及卖方资金紧张等原因,B公司向A公司发出便函,便函主要内容为若购买方提前付款可给予1-5个百分点不等的折扣。对于此项交易,A公司测算,若提前付款可以享有5万元折扣,实际支付95万元。
A公司供应商约100家,经测算,对于其中的30家供应商,可以提前支付款项享受折扣,年度合计享受折扣金额100万元。(注:假设本案例涉及的供应商账期均在正常的信用期内)
问题:该项交易的折扣是现金折扣还是债务重组收益?
二、倾向性建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第四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三)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债务重组通过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修改合同条款方式进行的,合同修改前后的交易对手方没有发生改变,合同涉及的本金、利息等现金流量很难在本息之间及债务重组前后做出明确分割,即很难单独识别合同的特定可辨认现金流量。因此通常情况下,应当整体考虑是否对全部债权的合同条款做出了实质性修改。其中,如果重组债务未来现金流量(包括支付和收取的某些费用)现值与原债务的剩余期间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异超过10%,则意味着新的合同条款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或者重组债务是实质上不同的,有关现值的计算均采用原债务的实际利率。如果做出实质性修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订协议,以获取实质上不同的新金融资产方式替换债权,应当终止确认原债权,并按照修改后的条款或新协议确认新金融资产。如果债务重组的修改条款导致债务终止确认,债务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重组债务,终止确认的债务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如果债务重组修改其他条款未导致债务终止确认,或者仅导致部分债务终止确认,对于未终止确认的部分债务,债务人应当根据其分类,继续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后续计量。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务,债务人应当根据重新议定合同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重新计算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本案例中,A公司获得折扣的原因是对供应商付款期限的修改,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二条,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之规定。但是债务重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原债务的剩余期间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异未超过10%,新的合同条款未进行实质性修改,未导致原债务的终止确认,属于未导致原债务终止确认的债务重组,故该项交易的折扣应按照债务重组收益处理。
来源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