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这里是贵州12348,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您好,我有个问题需要咨询。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听说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经济补偿金,请问是真的吗?
请问是有什么原因公司才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没有,我没有犯错,合同也没到期。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系无故单方面解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则应当向您支付经济补偿。
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您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一裁终局”的情形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好的,我明白了,谢谢解答。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12348名词解释】
劳动争议:通常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
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
5.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
7.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8.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9.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货币补偿,其目的在于从经济方面制约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对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12348律师说法】
Q:
哪些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胁迫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3)用人单位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以威胁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5)用人单位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6)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7)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Q:
哪些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答: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因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3)因用人单位被撤销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4)因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5)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6)因用人单位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
Q:
哪些情形,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提出,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以胁迫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2)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1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5)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6)劳动者死亡,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7)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Q: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答: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PS:以下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除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外,还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2348律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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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厅公法处、省法律援助中心
审核:吴雪峰 袁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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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雪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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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第660期(总第423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