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被执行前提,必须是投保人欠债才可以执行?1400万欠债、15份保单被执行,这位投保人做错了什么?

大鱼测评第816篇原创前言曾有不少做生意的朋友来咨询:听说保险可以避债?下面这个法院判例,就是投保人欠债1400余万,导致15份保险合同被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我们通过该案来分析保险的避债功能究竟是怎么回事。01 . 案例资料案例来源:(202...
保单被执行前提,必须是投保人欠债才可以执行?1400万欠债、15份保单被执行,这位投保人做错了什么?

大鱼测评第816篇原创


前言


曾有不少做生意的朋友来咨询:听说保险可以避债?下面这个法院判例,就是投保人欠债1400余万,导致15份保险合同被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我们通过该案来分析保险的避债功能究竟是怎么回事。



01 . 案例资料


案例来源:(2022)甘民终182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张某1

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

涉及保险:平安人寿共15份保险


保单被执行前提,必须是投保人欠债才可以执行?1400万欠债、15份保单被执行,这位投保人做错了什么?



02 . 事件经过


起因:债务纠纷

张某2、王某1在甘肃天耀装饰有限公司、甘肃宁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的债务纠纷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经法院审理判决,应付清本息共计1435万余元。



后续:保单被强制执行


但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未及时还款,因此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张某2、王某1投保的人身保险37份。其中包括本案涉及的15份保险合同,投保人为张某2、王某1,受益人均为张某1。

上诉人张某1是未成年人,张某2、王某1分别是其父母兼本案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述保险的查封、执行措施。



03 . 核心争议


上诉人认为


法律条文未列明保险的现金价值属于可执行的财产;涉案的15份保单,没有恶意转移财产,其款项来源也合法;强制解除这些保单会损害张某1作为受益人的权益,因此上述保险不应该被查封、强制执行。



被上诉人认为


法律条文也未列明保险的现金价值不属于可执行的财产;无论投保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投保时间是否早于执行时间,保单的现金价值都属于投保人,而不属于受益人;债务到期未偿还,保险合同也未理赔,且扣除保单贷款后,上述保单仍有现金价值,因此应该被强制执行。



04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虽然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但保险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储蓄性和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这种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可依法强制执行。


人寿保险合同的财产权益在不同的时间段分别属于投保人和受益人,因此如果投保人的债权人对人寿保险合同权益申请强制执行,就必须视其债权到期时,保险事故是否已经发生。


如果保险事故尚未发生,则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投保人的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


如果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事件已经发生,受益人非投保人,则人寿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受益人的保险金的请求权,属于受益人的财产范围,不应被强制执行偿还投保人的债务。


本案中,投保人系张某2、王某1,受益人为其婚生女张某1,案涉人寿保险亦并未发生保险事故,故保险合同财产权益的内容是投保人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请求权,属于投保人的财产,应当属于强制执行的对象。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三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执行张某2、王某1在平安人寿白银中心支公司处给受益人张某1投保的15份人寿保险的现金价值。


张某1认为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当、适用法律不当、认定事实不清,申请上诉。



二审亦是终审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并查明上述15份保险合同中,张某1是12份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中10份有保单贷款;王某1是3份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中1份有保单贷款。从保单贷款可看出,这些保单的现金价值具有明显的财产属性。张某2、王某1作为被执行人,在其无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应主动依法提取案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履行债务。


法院列明了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靠前款、第十六条靠前款、《****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靠前款等。


综上,张某1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不享有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靠前百七十七条靠前款靠前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5 .大鱼总结



很多做生意的朋友希望资金有妥善留存的渠道,免受债务风险的影响,而寄希望于保险所谓的“避债”功能。


那么保险到底能不能避债?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的。


首先,投保资金要合法。


在没有陷入债务纠纷时就应该提前规划、投保。



其次,保单架构要合理。


保单架构指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等的设置。


如果投保人欠债:若本人做投保人,与上述案件一样,在保单未出险时欠债无法归还,保单现金价值可作为财产的一部分被强制执行。上述案件,张某2、王某1败诉也正因为此。


配偶做投保人,作用也很有限。虽然《民法典》靠前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在实操中,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向银行等机构借款时,另一方大多被要求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上共同签名。


如果被保人欠债:欠债人不是投保人,仅作为被保人时,年金险、意外险、重疾险的生存受益人默认是被保人。保险金支付给被保人后,仍需要偿还债务。但若因疾病、意外伤残等出险获得理赔,法院执行时一般会考虑欠债人的基本生存保障。也就是说:有病有灾时可以留下一些钱,但具体多少不确定。


受益人的债务影响: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不会用于抵偿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债务。


需要指出:保险行业曾有广泛说法是,身故受益人必须为指定时才有以上效果,法定时要先偿债。但根据《****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靠前款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大白话就是:法定受益人就是指定了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也属于指定。所以遇到这种情况,身故受益人可以此为主张,要求身故保险金不优先偿还被保人的债务。


当然,如果是受益人自己的债务,那么受益人得到的保险金是会用于清偿债务的。



具体什么情况可以避债?


我们来看看2个栗子:


1.老王投保了一份保额500万的终身寿险,被保人是儿子王老板,身故受益人指定为孙子小王。后来,王老板陷入了债务纠纷,又因病身故了。小王将获得500万元的身故金,由于小王不是债务人,所以这笔钱可以选择不用来还钱。


2.王老板在事业顺利时,用合法收入以信托2.0+保险的方式投保了大额终身寿险,被保人是王老板自己;投保人和身故受益人均为信托公司。如果王老板今后欠债还不上钱,由于投保人不是王老板本人,保单不会被强制执行;万一王老板身故,身故金赔付给信托公司后,信托公司会按王老板生前定好的计划,在指定时间、指定条件下、分批或一次性支付给王老板想给的人。



大鱼提醒:


上述案例不构成大鱼对保险避债的建议,具体情况稍有不同,则可能导致结果达不到预期。有债务隔离需求的朋友可咨询我们,我们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为您提供专业规划。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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