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评估拍卖不动产时,应当查明租赁情况,租赁不光是租金和租赁时间对评估价格有影响,同时影响拍卖成交后的交付。
人民法院做出拍卖裁定后应当将拍卖裁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承租人)。
对于是否带租拍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承租人都是可以提出异议。对于对带租拍卖或是涤除拍卖有异议的,人民法院是按照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进行行为异议处理,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按案外人标的异议处理呢?
人民法院应该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进行标的异议。但是有的人会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不属于案外人,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当事人提行为异议。这个看似正确,但是审查租赁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审查租赁关系,涉及实体权利,不是一个程序问题,行为异议异议更多的是程序上问题,只有通过标的异议,异议之诉才能更好的审查实体权利的。
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司法拍卖,系通过司法行为对执行标的物强制变价并用所得价款清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其既包括对执行标的物权属的强制转让,也包括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交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在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租赁协议,实质上是主张以租赁关系排除人民法院在租赁期内对案涉房屋的强制交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承租人如果就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存在重大争议,人民法院宜将三名案外人的主张纳入案外人异议程序立案审查,并作出裁定,相关当事人如对裁定不服的,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
简单点说就司法拍卖卖了不光是过户还包括交付,带租、不带租就涉及卖了之后交付不交付的问题,也就是说基于租赁这一实体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的问题,因此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走标的异议,异议之诉。不能以执代审,通过异议之诉,通过诉讼去解决实体问题。
承租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询问承租人的意见,如果是要求保障其优先购买权的,就保障其优先购买权,如果又符合《异议、复议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情况,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承租人提出异议,阻止移交占有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