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如果员工已经向企业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比如向劳动监察投诉等,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终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企业拖欠工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形都适用本条款。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未予受理、逾期未审理、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规定具体期限。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终局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民法典》靠前百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企业没有在30天内申请工伤认定,那么此期间的工伤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员工或员工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后1年内,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员工或企业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60天内向人民政府或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9、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时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对于市级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再次提出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0、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的时效
工伤职工或亲属觉得在伤残鉴定后伤情加重,可以在得到伤残鉴定结果1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