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付后追偿的案由,垫付费用追偿的法律依据

他们委托我办理房屋抵押过户手续,我帮他们垫付了需补交的购房款、购房款契税及滞纳金等费用,但现在这些钱拿不回来,怎么办啊?无奈之下,受托人花花来到法院寻求帮助,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里建法庭依法审理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回顾被告青青与小伟...

他们委托我办理房屋抵押过户手续,我帮他们垫付了需补交的购房款、购房款契税及滞纳金等费用,但现在这些钱拿不回来,怎么办啊?


无奈之下,受托人花花来到法院寻求帮助,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里建法庭依法审理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青青与小伟系夫妻关系,2016年两被告与案外人大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经协商,两被告同意出售名下房屋偿还债务或将房屋抵押给大强。因花花熟悉房屋抵押过户流程,两被告向花花出具《授权书》及公证过的《委托书》,委托其办理房屋抵押过户等相关手续,办理期间花花垫付了需补交的购房款、购房款契税、滞纳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34004.49元。


因该房屋购买时在某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无法注销抵押权登记及出售,两被告便将房屋抵押给大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青青与某银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该涉案房屋被依法拍卖,以706000元竞拍成交,而此期间原被告的委托事项并未完成。


花花受青青二人委托办理房屋抵押过户手续,并垫付购房款、契税等相关费用,二人却未支付垫付款项给花花。花花认为青青二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二人支付垫付款34004.4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如存在,原告主张的款项有何依据?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与两被告就涉案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了委托书,且委托书明确记载了*办事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委托事项也履行了相关义务,实际受益人也是两被告,符合委托合同合同形式要件。


双方形成的是委托合同关系,两被告委托原告办理相关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实际受益人是两被告,原告垫付的相应款项源于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委托合同有效期亦是在委托事项完成之后止,在此期间由于涉案房屋涉案被拍卖,委托事项仍处于待完成状态,并未实际完成,而合同衍生出来的垫付行为亦属形成权,并非请求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


办理相关的不动产权证和缴纳相应的契税是房屋买卖过户的必经环节,而垫支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亦是为了更好实现买卖行为,原告为两被告委托的事宜先行垫支相关费用,该费用理应由委托人即两被告予以偿还。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原告支出的垫付款34004.49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


法官说法


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和委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被告青青、小伟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告花花办理房屋抵押过户等手续,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原告花花垫付的相关费用,应由委托人即两被告偿还。


文中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来源:武鸣区法院

文字:黄佳玉 梁唯

版权:本文由用户自行上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供存储服务。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了解详情>>

发布
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