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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6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网站发布
两则征求意见稿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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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河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养老机构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我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国家发展改*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会同省民政厅共同起草了《河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通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0月7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服务价格处),邮编050051。
传真请发至:0311—88600670
电子邮件请发至:fwjgc@hbdrc.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
2022年9月6日
河北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靠前章 总则
靠前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北省养老服务条例》《国家发展改*委 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12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市场形成价格为主、分级分类管理、体现优质优价、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服务收费的行为。
第四条【管理权限区分】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全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明确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制定原则,并负责制定和调整省属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协调、指导全省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省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并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规范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
雄安新区内的省属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授权雄安新区管委会制定和调整。市(雄安新区,下同)、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负责制定和调整市、县属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第五条【管理方式及定价原则】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收费和其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制定和调整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养老机构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经营性质、政府投入、设施设备条件、照料护理等级、机构等级、服务质量和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体现优质优价,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免费政策。
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应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合同等合理确定。鼓励政府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保障对象养老服务,相关收费政策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 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制定
第六条【收费项目及标准制定方法1】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其基本服务收费包括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
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并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在推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定价。政府投入是指财政性建设资金。
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社会工作人员等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
(二)公用费用支出,包括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办公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入住老年人生活、保健、防疫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
(三)其它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照料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
(二)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
第七条【收费项目及标准制定方法2】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伙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按照非营利原则制定,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
第八条【收费项目及标准制定方法3】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个性化服务费是指养老机构按照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的要求,为满足入住老年人在疾病发作、康复、舒缓疗护等特殊时期的需要,提供陪同就医等个性化的服务项目而收取的费用。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个性化服务项目由养老机构制定,其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非营利原则制定。
第九条【收费项目及标准制定方法4】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办服务性收费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由养老机构合理确定。*办服务性收费按照代收代付原则向入住老年人收取,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条【收费项目及标准制定方法5】 床位费、照料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
伙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具体结算方式通过服务合同约定。
个性化服务费和*办服务性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制定调整程序1】 各级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的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由管理权限对应的民政部门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二)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方案,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依据和理由。
(三)市场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情况,对群众的影响分析。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民政部门送达的相关申请材料后,按规定履行定价程序,开展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制定调整程序3】 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中符合民政部门规定要求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其床位费按房型、入住老年人的照料护理费按民政部门制定的认知障碍分级护理测评等级,差别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提出书面定调价申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行为要求1】 养老机构应与入住的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养约定、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合同期内退养的,原则上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行为要求2】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开展社会养老服务 的床位费、照料护理费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
养老机构调整伙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养老机构须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听取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意见。
养老机构调整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重新签订或调整书面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行为要求3】 养老机构应合理配置适合入住老年人食用的伙食。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伙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伙食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养老机构行为要求4】 养老机构在提供个性化服务前应征求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等。
个性化服务应体现自愿原则,养老机构不得强制服务。对养老机构基本服务项目清单内的服务项目,养老机构不得以个性化服务名义变相向入住老年人收取费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个性化服务项目的监管。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行为要求5】 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办服务,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行为要求6】 养老机构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备案的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当地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报表,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财务报表公开工作的督导。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行为要求7】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制订分级照护服务计划,确定基本服务项目和个性化服务项目,并与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确认,作为服务及收费的依据,在服务合同中予以载明。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定价主体、收费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政府行为要求1】 各地民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办理指南。
民政部门利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检查、履约承诺等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并纳入信用监管。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享养老服务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级价格、民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五条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事关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
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殡葬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和殡葬服务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会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起草了《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通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献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10月7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下列方式提出意见。
信函请寄至:石家庄市自强路55号河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服务价格处),邮编050051。
传真请发至:0311—88600670
电子邮件请发至:fwjgc@hbdrc.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河北省发展和改*委员会
2022年9月6日
河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靠前章 总则
靠前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和殡葬服务经营者的切身利益,促进我省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原则】 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应坚持有利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减轻丧葬费用负担,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殡葬服务经营者依法提供殡葬相关服务、公墓租售及公墓维护管理等收费的行为。
第四条【概念内容】 殡葬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延伸服务、公墓租售和公墓维护管理。
殡葬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服务。
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服务项目,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
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含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下同)。
第五条【管理权限区分】 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制定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政策,明确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公益性公墓及其维护管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原则,协调、指导全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省财政、民政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省财政部门负责执收主体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省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殡葬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
市(雄安新区,下同)、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下同)负责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实行清单式管理,以及公益性公墓及维护管理收费标准。
第六条【管理方式及定价原则】 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与基本服务密切相关的延伸服务收费、公益性公墓及维护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成本监审或调查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原则,根据财政补贴情况从严核定;经营性公墓价格和维护管理费用、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以及除上述项目外的其它殡葬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
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和县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由各地民政部门按照当地确定的减免项目,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减免费用等方式提供殡葬基本服务。
第二章 收费项目与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收费项目及标准制定方法1】 殡葬基本服务中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收费标准,按照以下方法制定。
(一)遗体接运费
遗体接运费指将遗体从指定地点接运到存放地点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人工费、消毒费用、运输车辆的折旧费、维修费和燃料动力费等。
遗体接运费标准由基础运费和每公里加价两部分组成。基础运费是指出车一次的固定运费,每公里加价是指出车后按行驶里程另外加收的运费。
遗体接运费标准以元/具·次为计费单位核定。根据车辆不同类型分别确定收费标准。
(二)遗体存放费
遗体存放费指遗体在存放期间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存放间折旧费用、冷藏设备折旧及维修费、管理人员费用、临时棺舍折旧费用、消防设施费、电费和装饰费等。
遗体存放费标准以元/间·具·天为计费单位核定,24小时为一天,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根据不同类型、档次分别确定收费标准。
(三)遗体火化费
遗体火化费指遗体在火化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火化间折旧费、火化炉折旧及维修费、尾气处理设备附属设施折旧费、设备维修费、除尘布袋损耗更换费及其它材料费、消防设施费、火化燃料费、日常保养费和人工费等。
遗体火化费标准以元/具为计费单位核定。根据火化炉不同类型、档次分别确定收费标准。
(四)骨灰寄存费
骨灰寄存费指骨灰寄存期间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寄存室折旧费、寄存架等设施费、水电费、消防设施费、人工费和管理费等。
骨灰寄存费以元/盒·月为计费单位核定。根据寄存室、寄存架的不同类型、档次分别确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收费项目及标准制定方法2】 殡葬延伸服务中的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收费标准,按照以下规定制定。
(一)遗体整容费
遗体整容费指遗体修复、整形和美容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整容间折旧费、材料费和人工费等。
遗体整容费标准以元/项目·具为计费单位核定。
(二)遗体防腐费
遗体防腐费指遗体防腐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防腐设施折旧费、材料费和人工费等。
遗体防腐费标准以元/具为计费单位。
(三)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费
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费指殡仪服务机构提供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举行吊唁仪式的费用。主要包括设施及设备折旧费、管理费、人工费和水电费等。
吊唁设施及设备分为告别厅和遗体守灵间设施两部分。
1.告别厅设施及设备租赁费以实际告别时间每场元/间·20分钟为计算单位核定。
2.遗体守灵设施及设备租赁费以元/间·天为计费单位核定。24小时为一天,不足12小时按半天计算。
第九条【收费项目及标准制定方法3】 公益性公墓价格按元/座为计价单位制定,主要包括以下成本构成。
(一)土地成本。按政府部门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计算土地成本,配套设施所占土地面积应分摊进各墓穴计算土地成本。免费使用土地或低于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则应如实扣减土地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