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民法典学习」债务约定未到期能否判令提前给付

【案情】2022年7月7日,王某诉称,其与赵某合作经营一项目,双方因账目发生矛盾,于2020年3月20日二人商定,王将其名下股份转让给赵某。按协议约定,当日赵给付王1万元,2022年4月20日给付王9万元,剩余10万元约定一年内付清。虽赵给...
民法典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民法典学习」债务约定未到期能否判令提前给付

【案情】

2022年7月7日,王某诉称,其与赵某合作经营一项目,双方因账目发生矛盾,于2020年3月20日二人商定,王将其名下股份转让给赵某。按协议约定,当日赵给付王1万元,2022年4月20日给付王9万元,剩余10万元约定一年内付清。虽赵给付了10万元,但现赵某拒接电话,已表明不履行协议,且经营状况恶化,故特诉至法院,请判令赵某支付。

【审理】

2022年8月24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赵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被告赵某已按协议约定,当日给付原告1万元,2022年4月20日给付原告9万元,剩余10万元到期日应为2023年3月20日,现被告同意到期支付剩余10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告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原告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否则请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

2022年8月31日,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双方约定的转让款分三期履行,被告已按约定支付了前两期,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被告未发生违约行为。原告主张被告经营状况恶化的意见,原告应当予以举证,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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