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审议并公布《强制执行法草案》,“草案”自初次起草起至今经历二十多年,如今终于面世,这是司法领域的一件大事。“草案”的发布,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我国的民事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等问题,也解决了执行过程中一直缺少高位级的、统一规范的法律规制性问题。“草案”相对之前零零散散的执行法规,许多方面都作出了重大调整。尤其在涉及探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方面,无论对法院执法,还是申请执行人,亦或是被执行人,许多权利义务方面都作出了重大调整。因此尽早学习和了解“草案”,对债权人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或者提升信贷资产的整体管理水平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强制执行法草案》倒逼申请执行人主动探查被执行人财产
1、终本五年可终结,不想终结找线索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规定,对原来法院须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完善,同时,增加了“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一项,加强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办理和管理,促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协调配合。
“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可终结执行,这意味着终本执行后五年内,人民法院如果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亦或是被执行人巧妙转移或者隐匿财产,只要没有发现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捱过五年窗口期,法院就可以终结执行按结案处理。尽管法院近些年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离众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要求,还相差甚远。目前人民法院正在使用的统一财产查控系统,无论从查询广度和维度方面均存在许多不足,也就是说,被执行人想躲债或逃债,只要不被法院查控系统探查到,其隐匿或转移财产就很难被发现。就是说,在终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若想捱过5年时间,并不是件很困难的事情。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只依靠人民法院的查控系统是不够的,需要更有渠道、更多维度的多样化财产探查平台和工具的补充和配合,精准高效的财产探查工具是必要的,努力调动申请执行人积极性、或者应用第三方查询平台,是丰富、补充和完善法院探查系统的有力支撑。法院例行查控、申请执行人主动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发现的可能性便会大大提高。
2、无可执行财产可终本,发现财产可恢复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0条第三款规定了终止本次执行的情形,已穷尽必要合理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或者已经处分完毕但是债权尚未全部实现。条款中提到,已穷尽必要合理的财产调查措施显然不是仅指法院的查控,当然也包括申请执行人;其探查工具也不应当仅限于法院的查控平台,借助第三方财产探查平台也是十分必要的;查询方式层面,法院每半年一次例行的查询,显然不能“穷尽必要合理的财产调查措施”,有时申请执行人的调查或第三方财产探查平台的主动探查,可能覆盖面更广,更加可持续,也更高效。
3、对公对私都一样,谁先查封谁先受偿
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都是二元制分配原则,即针对被执行人是否是法人,采取不同的普通债权分配规则。被执行人是法人的,普通债权将直接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来受偿,而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草案》第179条规定:“执行款在优先清偿执行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一)维持债权人基本生活、医疗所必需的工资、劳动报酬、医疗费用等执行债权;(二)对执行标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三)其他民事债权。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民事债权,按照查封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也就是说,执行款在清偿执行费用、共益债务、维持债权人基本生活或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后,剩余的普通债权不再按照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均按照债权人申请查封该执行标的的先后顺序受偿。显然,在“草案”背景下,对于普通债权人,谁先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并率先查封,谁便对该财产拥有优先受偿权,而不论是被执行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4、动产查封新规则,谁先控制谁优先
《草案》第141条规定:同一动产存在多个查封的,在先实施占有的为在先查封;均未实施占有的,在先办理查封登记的为在先查封。这标志着多个法院均已办理查封登记情形下,如有法院先行扣押,按此规定则该进行了扣押的法院为首封法院。《草案》第1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组织协助查找或者控制机动车。有关组织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行为时发现机动车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并以适当方式协助人民法院控制。”这将极大激发申请执行人尤其是轮候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采取措施,尽快占有该动产的积极性,提高已查封但未占有动产的处置效率。《草案》明确了“谁控制、谁优先、谁处分”的动产执行处置规则,只有在均未实施占有时,才按照在先办理登记进行判断。这也对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动产的执行提出了新要求,即查封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自行或跟进法院积极探查财产线索并控制该动产。
二、申请执行人主动探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思路与方法
1、主动拓展靠前还款来源的数据源
大数据背景下,探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方法需要突破传统模式,充分应用大数据、区块链、AI等先进技术。数据采集与分析是财产探查的关键技术,数据源是技术实现的关键要素。常见的裁判文书、执行公告、司法查冻扣、司法拍卖等大数据司法平台,此外还有招投标平台,资产交易平台,中登动产融资登记平台,股权质押登记平台,动产抵押登记平台,税务信息平台,知识产权登记平台等,都是作为大数据背景下财产探查的有效平台。
2、重点探查的财产类别
查资金。资金永远是债权人债权实现的选择项,资金的探查主要查银行账户和流水,另外还要查供应链当中的资金运动规律等综合信息。
查股权。股权是客户的无形资产,客户在其它公司入股,年终可得分红收益,这些收益可以用以偿还其债务。因此查清客户投资入股的关联公司信息,在义务人偿债能力不足时,主动采取控制措施,主张其股权收益权是个不错的选择。
查债权。现在企业三角债现象普遍存在。甲是乙的债权人,乙又可能是丙的债权人。当乙不能按期偿还甲本息时,甲应当调查乙是否有丙或丁等债务人存在,如果乙有即将到期的债权存在,则甲可以行使代位权,直接主张或保全乙的债务人丙或丁的资产,用以清偿乙欠甲的债务。
查车辆。车辆属于动产,当申请执行人查询到被执行人无可执行的现金资产的情况下,应当退而求其次,不妨把调查重点向物上倾斜。对客户尤其是自然人客户,车辆应当是普遍使用的交通工具,客户拥有车辆应当是大概率事件,因此通过车管所登记机关调查客户车辆情况,应当是难度相对较小的一种调查方式,当然调查过程中要注意调查权限或车辆代持等情形。此外还应当采用债权人主动蹲守等方式了解义务人办公场所进出高频车辆,或者长时间停靠车辆等方法,采集分析判断客户车辆信息。
查房产。房产属于不动产,是当前债权人相对比较看重的间接实现债权的方式。授权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相对比较容易,由于全国不动产尚未联网,因此异地查询义务人房产信息会存在一定难度。另外,涉及到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或过户到他人名下的情形,财产调查时也存在一定困难。
查林权和矿权。林权、矿权和农村确权房屋(农村三权)抵押,是解决部分农村地区融资难题的创新路径,当义务不能履行其偿债义务时,可以把调查维度向“农村三权”拓展,说不定会有柳暗花明的效果。
专利和商标调查。专利和商标属于无形资产。当现金受偿无法实现时,查询义务人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就成为必然之举,国家专利和商标知识产权官网是公开的数据库,查询是比较容易的。其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可能是执行难题,需引起重视。
3、资产探查的着眼点和着力点
申请执行人在进行客户资产探查的时候,应当找准正确的着眼点和着力点,这是高效清收成功的关键,找准方向攥紧抓手方可有条不紊地高效维权。
1)盯紧资产端
探查别人欠债务人的钱。查找债务人的债务人(既次债务人)的财产信息,进而行使代位权,是债权实现的有效方法,有时能达到事半功倍出奇制胜的效果。
别人质押给义务人的股权。当债务人货币资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权利人可以调查次债务人是否有抵押给债务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或者股权和应收账款等权益类资产。如果有,则可以此为抓手,通过行使借位权实现自身债权。
2)深挖负债端
探查客户的整体负债情况。一般来说,客户如果出现不能如期偿还本息的严重逾期情况,至少说明在偿还期内客户的偿还能力出现了一定问题,偿债能力出现问题多数情况下与义务的负债水平有直接关系。义务人负债不会就是我们一笔,了解客户整体负债情况,在维权过程中确保自己的优先权,就会在以后债权实现过程中先人一手、赢得主动。
了解客户的隐形负债情况。一般来说,隐形负债水平对义务人的偿债能力也会产生一定影响。了解义务人隐形负债情况,对自身债权维护是至关重要的。比方说,客户的不动产抵押、客户的股权质押、客户的动产抵(质)押,客户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等隐形负债行为,都会对客户的资产质量产生重大影响。到不同的登记部门调查客户担保类信息,排查客户隐形负债风险,对债权保护意义重大。
4、金融科技在资产探查领域的应用
资产探查对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确立、义务人的财产保全以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都有着决定性意义。但是资产探查涉及到客户的隐私权保护等系列复杂问题,加之义务人恶意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恶意行为的存在,导致其探查成本非常之高,探查结果更是参差不齐。金融科技技术为财产探查技术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技术实现成为可能。其中包括大数据采集技术、大数据挖掘技术、大数据建模和分析技术、大数据萃取技术等系列大数据分析处理技术,结合AI技术、模型及软件技术、区块链技术、互联网技术等综合技术,在义务人资产探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很好地解决传统财产调查成本高和效率低的问题,金融科技为快速高效的财产探查工作创造了必要条件。
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大数据分布比较分散,缺少高质量、高集成的统一的数据源,这成为金融科技在资产探查领域应用的主要障碍。这些障碍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债权人在财产调查中的高成本和低效率。当务之急,是尽快建立高集成、高质量的大数据整合平台,平台需同时具备大数据采集、大数据挖掘和萃取等关键技术于一体,以此达到精准、快速、高效探查义务财产线索之目的。
法海风控的蛛丝财产线索探查平台,基于法海智能解析技术底层,从司法拍卖、拍卖公告、司法查冻扣、资产交易、抵质押、营收账款、担保、租赁、招投标等近20个核心数据维度,精准抽取、定位被查企业或个人的财产信息,描绘财产画像,实现对被查主体财产信息的全面把控和实时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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