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老大难”
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进步,人们不再对诉讼避而远之,逐渐从“畏讼”变成“唯讼“,与此同时则带来了执行难的难题。在我国周围,俄罗斯,越南等周边大陆法系国家的执行实际到位率都只有30%,日本90%的执行案件有抵押物,此类案件90%能执行到位。而10%没有抵押物的案件,90%不能执行到位。执行难,通常老百姓又叫做开“法律白条”,“法律白条”和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还大大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信力的信赖。
为了解决一些老赖有钱不还的恶意行为,有一项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措施,那就是“迟延履行债务利息/金”制度。
二、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一)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靠前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法律为了敦促被执行人尽早付款,当被执行人未按时付款时除了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款项以外还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非金钱债务的延迟履行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靠前款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 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即,法律为了敦促被执行人尽早履行非金钱债务(物的交付或行为的实施),例如配合房产过户、返还原物等等,当被执行人超期履行相应义务时,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需要给所有的申请人撑一撑腰杆的是,《****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直接了当的指出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应当性,也就是说,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不是债权人求着被执行人支付的,而是本身因为被迟延给付而理所当然应得的。
三、迟延履行金的计算
根据《****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因此,对于非金钱债务的执行案件,对于被执行人未能即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申请人应当积极的搜集证据证明自己因被执行人怠于履行义务而受到的损失,并要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相应的双倍损失补偿或法院酌定的迟延履行金。
四、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计算
(一)2014年8月1日后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计算方法:
(1)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2)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3)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尚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2014年8月1日生效的《****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包括两部分,即: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利息。例如:在一份判决中 “甲某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三的利率 计算的利息。”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253 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即按照《****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迟延履行期间),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无论是否存在一般债务利息,均不影响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收。
(二)2014年8月1日前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计算方法:尚未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在2014年8月1日生效的《****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法院在《****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中对于迟延履行金没有区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只单纯的规定了迟延期间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为2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执行法院不再去比较一搬债务利息的高低,就迟延履行期间直接适用2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与2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做比较,采取孰高的原则进行执行,从而保障申请人的权益。
五、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及截至
起算日: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截止日: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或者抵债裁定送达承受人之日。
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清偿顺序
2014年8月1日以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先清偿一般债务利息,再清偿本金),再清偿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
2014年8月1日前已清偿部分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计算已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金额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金额。
七、案例解析
例如: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十日内(2016年7月11日前)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6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6年8月10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债务人2016年8月10日才清偿所有债务,一共迟延了30人日。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x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x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10000元x0.05%*30+10000元x0.0175%*30)=202.5元。
八、结语
综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金”最大的特点就是司法救济性+补偿性+惩罚性。当权利人业经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时,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使私权被侵犯而遭受的损失得以适当救济,以促使私权被侵犯的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相对于罚款这种制裁性手段,“迟延履行债务利息/金”只能支付给权利人,而罚款则只能上交国库。只要债务人拖延履行义务,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失都有受惩罚的应然性,可以敦促被执行人算好经济账,增加其怠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成本,有效避免老赖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