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的时候,销售人员说错了,两年后才知道,还能不能全额退还保费呢?
2018年4月27日,周某通过自己的老同学朱某(时任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购买金诺人生重疾险一份,19年交,年保费13475元,保额35万。条款约定,特定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为,20%保额给付一次。
在销售过程中,通过与朱某的交流,周某误认为该险种是特定疾病(轻症)可以赔付三次。直到2020年5月份,周某得知自己所购买的保险,特定疾病(轻症)只能赔付一次。
周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起诉保险公司和销售人员朱某,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并赔偿利息损失。
保险公司称:在投保时已经向周某进行过说明,签收保险合同时对条款进行了确认,回访时也对保险内容做了肯定回答,并提交投保提示书、确认书、回执及回访结果等证据,认为周某的请求没有法定依据。
本案中,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及次数属于合同必要条款,虽然朱某称其已经就保险责任等向周某进行了说明,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
从周某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看出,朱某在订立合同时向周某介绍轻症可以赔付三次,而根据涉诉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仅可以赔付一次,且赔付次数对投保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故该保险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可撤销合同。
一审判处,保险合同可以被撤销,保险公司需要退还全额保费,并赔偿利息。
提出了三点理由
本院认为,朱某作为太平洋公司的销售人员,在订立合同时向周某介绍轻症可以赔付三次,而实际仅可以赔付一次。赔付次数对投保人的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周某基于错误认识签订了保险合同,该合同属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可撤销合同。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退还保险金并支付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一:已就保险条款向周某做出说明,但是拿不出充分证据予以说明,法院不予采信。(投保单、回访结果等,不是充分证据)
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二:撤销权超出法定期限,法律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周某实际上是在2020年的5月份才知道不一致的,并未超出法定期限。
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三:不应赔偿利息损失,法院认为,合同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二审法院完全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这个诉讼案例呢,我想说三个层面
这种情况其实非常的常见,保险这个东西其实有很高的理解门槛,很多人买保险都是出于对销售人员的信任。我个人觉得这个情况本身没什么,但是作为销售人员在事后也要对保险做再次强调说明比较好。
首先重疾险在前期的现金价值极低,没有任何意义,只有到中后期的时候,保单的现金价值才会比较高,超出累计保费甚至超出保额,这个时候保单贷款才是有意义的。
其次呢,诉讼如果周某是自己全程操作的就没有什么大问题,如果是周某找了专业干退保的人员,就会给自己埋了个大雷,损失更多,才是真的被欺骗了。
很多时候都是这样,消费者能赢,但是中间所消耗的时间、金钱、精力等资源,不是普通人所能承受了的,只能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