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5年提高至45万之后
烟台对公积金贷款额度再次做出调整
刚刚
烟台市印发两个通知
对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
缴存条件、套数认定等
做出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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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全装修住宅、装配式住宅、被动式超低能耗自主住宅(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最高额度为 70 万元。
其中全装修住宅贷款政策执行至2023年11 月 10 日止。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得低于 30%。
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汇缴
单位一次性整体汇缴逾期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应正常连续缴存不少于 5 个月。经我中心批准缓交的单位或因机构改*原因暂时停缴的单位,在整体足额补缴所有职工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后,视为正常连续缴存。
新就业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或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发生补缴的,申请人应正常连续缴存不少于5 个月。
收入认定
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月收入按贷款申请月份前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平均缴存基数认定。共同申请人未按规定缴存的月份,按照我市当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计算。
余额认定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账户状态为“正常”且没有欠缴的,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2.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连续足额缴存满6 个月或欠缴或账户状态为“封存”的,账户余额不纳入计算。
取消“借款申请人在办理该笔商业性住房贷款时应具备在本市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条件之规定,转贷申请人申请转贷时已连续足额缴存6 个月(含)以上即可。
将住房套数认定执行“认房又认贷”标准,调整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所购房结清贷款后已出售的,以及全款购房已出售的,不计入家庭购房套数,以实际持有房屋数量为标准认定。
职工申请的靠前笔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已经两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签约冲还贷业务的公积金贷款,在发放后未做首次提取的,可以在贷款发放 1 年内办理首次提取,以公积金贷款发放日期为准。首次提取时应保留上月还款额三倍(含)以上还款额。
申请办理此项业务时,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应大于或等于该笔公积金贷款上月三倍(含)以上还款额。
二手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房屋交易价格、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抵押评估价格不一致的,贷款审批时以其中最低价认定房产价值。
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的所有人原则上不超过四人,且主借款人所持产权比例,应不低于任一单一共有人所持产权比例。
购买新建商品房应在12 个月(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购买二手房应在 3 个月(含)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购买方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
1、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2、商转公不予受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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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具体细则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
以上调整自2022 年10 月1日起执行
已发放或已受理审批
且已办结抵押登记手续的
公积金贷款不予追溯调整
消息来源:烟台市住房公积金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