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6月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 2020年6月吴某以李某在销售保险时存在误导行为为由投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李某从保险公司离职后加入第三方“代理退保”机构,不仅唆使吴某投诉,还配合吴某提供销售误导的虚假证据,出于对客户利益的保护,保险公司对吴某的保单给予了协议退费处理,同时,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保险公司代理费5139.78元及损失6019.2元。
二、案例解读
1、保险公司与李某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犹豫期外,保险合同一旦解除并退还已缴保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李某退还代理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李某违反了《保险代理合同》合同义务,向吴某销售保单时存在误导行为,保险公司造成损失,李某应承担责任。
三、风险提示
1、保险代理人恶意唆使客户退保,通过配合客户提供虚假证据等方式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根据《保险代理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向代理人追偿损失。
2、一些不法分子鼓动保险消费者非正常退保,并收取高额“代理维权”费,退保后再诱导消费者“退旧买新”,购买所谓“高收益”产品,侵占消费者退保资金,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请广大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谨慎办理退保,通过正规渠道依法合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