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逾期抵扣政策,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

逾期认证的扣税凭证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按如下规定抵扣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逾期认证的扣税凭证

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以下简称逾期),按如下规定抵扣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本公告规定的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当前政策:

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发票开具的180天内出具证明,即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抵扣足够抵扣未完成的,可以留存抵扣。

留抵没有期限规定,只要企业持续经营,就能在以后各期抵扣,如果企业进行清算或注销的,应将扣除部分的余额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公告指出2020年3月1日起取消进项发票360天认证抵扣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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