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普及,“老赖”“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等词也成为了社会关注度相当高的高频词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所谓的“黑名单”,既然存在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该项措施,同样也规定了多种途径解除黑名单措施。今天就不谈法条了,只说法院的操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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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销、更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限制措施,这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举措,要求的是规范纳入,而不是随意采取。如果法院在采取该项措施时,对不应当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错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如果法院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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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有以下情形的应该屏蔽被执行人信息:一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主动和被动都可以);二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和解贯穿始终);三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要跟申请执行人搞好关系);四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使用较少,系统构建);五是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越来越多情形了尤其是破产);六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八是执行依据被撤销的。(后面三种情形适用较少)
屏蔽操作时对于部分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时选择了具体时间的,可通过“缩短期限”操作,到期后自动屏蔽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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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次解禁,人民法院的善意。
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但不具备撤销和屏蔽情形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在强调强制执行的时候同时也有善意的一面,如:被执行人个人重大疾病就医的;被执行人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或丧葬的;被执行人本人执行公务或配合执行公务的;参加外事活动的这些情形,在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的,人民法院法院经审查后,依据被执行人提供的明确飞机或者动车班次信息进行短期的单次解禁。
参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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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也提醒各位失信被执行人,国家法律打击“老赖”的力度只会增强,尤其是法治进程推进、诚信社会的建设,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越来越完善,打击老赖不再是法院单个部门的事情,各政府职能部门都会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对打击老赖形成合力,进一步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将成为社会共识。“有钱钱说话、没钱话打发”,欠钱不能成为大爷,更应该注意态度,拿出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