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不能产生以下哪种法律后果()?当事人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后,应当按照新的法律关系来处理

2017年1月16日,廉某某、李某某自林某某处借款600000元,并用位于天冠商业厅2号楼北的2、3号厅抵押,同时蔡某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双方约定于借款期限为1年,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本金及...

2017年1月16日,廉某某、李某某自林某某处借款600000元,并用位于天冠商业厅2号楼北的2、3号厅抵押,同时蔡某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赤峰天冠置业有限公司公章。双方约定于借款期限为1年,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本金及利息共计744000元,廉某某、李某某未能偿还。廉某某、蔡某与林某某协商,将廉某某抵押的房屋全部卖给蔡某,价格为744000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蔡某继续履行担保人的责任。又后约定廉某某对2、3号大厅可以在一年之内,一次性偿还林某某购房74400元及以此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一年后,廉某某未能赎回大厅。后将其中一间商厅过户至林某某名下,另外一间过户给别人。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林某某与廉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靠近北边两间门面大厅的买卖合同。二、廉某某立即偿还林某某本金372000元,利息67046.6元,其余利息自2020年12月17日起以372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3%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为止。三、蔡某以上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2021年11月19日,南岸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蔡某607882元(执行费7882元,案件款600000元)。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不能产生以下哪种法律后果()?当事人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后,应当按照新的法律关系来处理

现因以上判决无法执行,原告蔡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廉某某、李某某偿还蔡某607882元,并自2021年11月19日按LPR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一案是基于民间借贷而来,最初的借款虽已经签订买卖合同,用房屋抵顶借款,但最终没有实际全部履行,也就是债务没有全部清偿,李某某是最初借款的实际借款人,应承担偿还义务。蔡某履行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廉某某、李某某追偿。

一审判决:廉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蔡某代偿款607882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李某某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某某是否应作为本案债务人向保证人蔡某给付代偿款。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不能产生以下哪种法律后果()?当事人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后,应当按照新的法律关系来处理

2017年1月16日,廉某某、李某某自林某某处借款600000元,以廉某某位于天冠商业厅2号楼北的2、3号厅做抵押,蔡某在担保方处签字。借款到期后,廉某某与李某某未能偿还借款。

2018年1月16日,廉某某、蔡某与林某某协商,将廉某某抵押的房屋卖给林某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蔡某继续履行担保人的责任。该合同实质上为廉某某以其名下的房屋向林某某抵顶债务,廉某某、蔡某与林某某在协商买卖房屋抵顶借款时,均未向李某某主张还款责任。

2020年1月5日,因廉某某、蔡某与林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全部履行,林某某向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廉某某、蔡某,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林某某在此案中亦未向李某某主张债权。

根据以上事实,能够认定自2018年1月16日廉某某、蔡某与林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三人就原债权债务关系达成了新的协议,李某某不再承担还款责任。蔡某作为保证人,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而代替廉某某清偿债务,与李某某无关,故其无权向李某某进行追偿。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不能产生以下哪种法律后果()?当事人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后,应当按照新的法律关系来处理

二审改判: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蔡某代偿款607882元,李某某不在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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