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中国就有“有房才有家”的传统观念,住房一直是作为家的一个载体而存在,它对于中国人的婚姻和家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青年步入婚姻成立自己的小家,住房是一个必不可少的需求。房子不仅作为个人“安身立命”的场所,它也为个体提供了情感的归属。
买婚房是每一个准备结婚的青年需要做的重要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传统观念和做法的一种继承,也是在现代快节奏的工作生活背景下对有安全感、有归属感的家的一种希冀。但是由于现在很多城市房价过高,房价就像一座大山压在身上一样,让人喘不过气,所以按揭贷款购房成为了不少夫妻的购房方式。
但是当夫妻感情破裂,作为家庭最大资产的房子,和最大负债的房贷,两者如何分割,就成了最大的问题。本来双方想着能好聚好散就不去对簿公堂,但由于房子、房贷本身涉及的问题就比较复杂,最终还是不得不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以此追求一个相对公平的结果,毕竟现今社会房产的标的额对任何家庭来说都不是一个小数字。
上个月参与律所咨询碰到这样一个案件:2019年初,A女士与B先生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离婚,据A女士陈述,当时为了尽快离婚,其同意B先生的建议,认可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归B先生所有,房贷亦由B先生负责偿还。法院的调解书也对此进行了确认 。但A女士忽略的问题是,共同购买案涉房屋的时候,A女士和B先生一起去银行办理了贷款,且A女士是案涉房屋贷款的主贷人。而法院调解离婚时,B先生并未与A女士去银行办理主贷人更改业务。因此,直至咨询当日,B先生的房贷一直是通过A女士的银行卡进行还贷的。
A女士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案涉房屋所有权已经不属于自己,自己想再买房的时候,由于其名下已经有房贷了,根据西安市的购房政策,A女士只能按照买第二套房的比例交首付,并且二套房的房贷利率普遍比靠前套高。于是,她只能找到B先生,双方共同前往办理房贷的银行协商办理主贷人更改业务。但由于B先生不能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主贷人,银行无法办理该业务。
A女士想知道的是:因为本案涉及到银行,无法仅仅通过与B先生协商就可以解决。但在其与B先生、银行协商无果的前提下,A女士还能否通过其他方式(诉讼)解除案涉房屋中自己的主贷人资格呢???
在解释这个问题之前,先和大家普及一下主贷款人的概念。在住房贷款合同中,一般只把夫妻中的一方设为“贷款人”,而另一方是作为“共同贷款人”进行参贷,并且“共同贷款人”除了是“贷款人”的直系亲属之外(夫妻、父母、子女),还必须为抵押房产的所有者之一。
一般情况下,为了房屋贷款顺利办理,并且能顺利申请到额度更高的贷款和较长年限,夫妻双方普遍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一方作为主贷人:1. 可贷年限更长;2. 征信记录更好;3. 有五险一金;4. 收入更高更稳定。一旦主贷人确定,房贷正常的扣款、由此产生的征信记录都在主贷人名下。
关于离婚后房贷如何偿还的问题,需要分具体情形进行考虑:
1.房屋产权未确定
一般情况下,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子法院是不会判决分割的。具体如何处理,需要在按揭付清取得所有权后,由离婚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且双方都主张该房子所有权,则可在双方已付款基础上进行竞价,即出资多的一方获得所有权。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房屋产权已确定
(1)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有,那么房贷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两人共同偿还。即使夫妻双方离婚,该债务仍属于共同债务,需要二人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来进行偿还的。只不过这种约定只对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对银行没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如果离婚后购买房屋的一方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但是,未获取房屋的一方代替另一方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代偿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2)若房屋产权属于夫妻一方所有,则房贷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单独偿还。若婚后夫妻用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
《民法典》
靠前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A女士与B先生属于第二种情形。由于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贷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A女士与B先生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对案涉房屋及房贷进行了处理,但银行作为债权人,A女士与B先生之间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这在理论上属于债务的移转,除非取得银行的书面同意,否则该约定无法对银行生效。也就是说,虽然A女士与B先生已经离婚,但由于房贷是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办理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之前已经形成。在未办理主贷人变更之前,如果离婚后B先生无力支付房屋贷款,银行仍有权向A女士追偿。但是,A女士向银行偿还了房屋贷款后,可以向B先生追偿。
此外,我也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了大量类似案例,发现在实践中法院针对此种情形,一般会优先支持银行的债权利益。但也有法官认为,离婚后未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即A女士)可以排除银行关于房屋贷款的强制执行。但并没有法院直接支持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即A女士)关于起诉银行取消主贷人资格的案例。
本案中,由于法院已经就案涉房屋及后续房贷的处置达成调解书,再行起诉已经没有诉的利益可供裁判了。因此,就A女士而言,可以选择的方式有以下几种:①可以要求B先生提前还贷,在此基础上,根据法院的调解书配合B先生直接办理房屋过户;②再次与银行协商,并要求B先生配合银行提供符合条件的共同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主贷人的业务;③可以就办理变更主贷人业务与B先生达成协议,要求对方在一定时间内配合银行办理此业务。
以上就是所有的内容了。
婚房作为现代生活中不可少的选择,寄托了夫妻双方许多美好的希冀。然而,当婚姻走到尽头时,这房贷可成了头等大事,是曾经相爱的两个人谁也绕不过去的难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房屋不涉及贷款,分割非常简单,双方直接在房屋登记机关申请过户即可。但如果房屋涉及贷款,在双方协议将房屋归属于夫妻一方,并约定贷款还款人的前提下,尽管双方已经就共同财产--房屋进行了分割,但因为有银行这个抵押权人,如果房子是双方名字的前提下,银行大概率是不会同意变更还款人或者是减少还款人的。
因此,在协议离婚的时候,离婚协议绝对不是简单的一句话,房子归谁所有就可以解决有贷款房子的归属,需要细致地考虑到之后实际操作上的很多问题,为之后的生活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这也是离婚时委托律师的价值所在。
相对当事人而言,律师通常会预见到有抵押贷款的房产分割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在法院的监督下将房产拍卖进行分割,不会发生后续问题。